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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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S/525,Ⅱ〕
安全理事会,
兹决议愿为当事双方斡旋,以期协助双方依照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理事会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内(丑)分段之规定,和平解决其争端。本理事会表示愿于当事双方请求时,设一委员会协助解决,委员会由理事会三理事国组成之,内委员二名由当事国各自推举一名,第三名则由选定之两名合推之。
第一九四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波兰、叙利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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