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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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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二七二(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全理事會,

  察悉大會於其第二十四届常會議程內列有關於修正國際法院規約之一項,

  案査依照國際法院規約第六十九條規定,安全理事會得向大會建議通過關於凡爲規約當事國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參加有關修正規約之程序之規定,

  茲建議大會通過關於此種參加之下開規定:

  (a)凡爲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而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得在大會中以與聯合國會員國同樣之方式參加國際法院規約之修正;

  (b)國際法院規約之修正案得經本規約當事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並經本規約當事國三分之二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遵照本規約第六十九條及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對於本規約所有當事國發生效力。


第一五一四次會議通過。1


1 未經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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