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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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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4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40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14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衛生福利部」指派代表擔任委員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職業災害保護專款監督及審核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職業災害保護專款收支、管理及審查業務,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職業災害保護專款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0 條、第 37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0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6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修正第6, 8, 23, 24, 34, 4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4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23、24、34、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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