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特殊页面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显示选项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打印/导出
可打印版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职业灾害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11 日
制定41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1.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1401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条;并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14 条第 2 项第 2 款所列由“行政院卫生署”指派代表担任委员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由“卫生福利部”指派代表担任委员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第 5 条第 1 项所列属“劳工保险局”、“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职业灾害保护专款监督及审核业务,改由“劳动部”管辖;职业灾害保护专款收支、管理及审查业务,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职业灾害保护专款运用业务,改由“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管辖;第 8 条第 1 项序文、第 10 条第 1 项序文、第 20 条、第 37 条第 1 项、第 38 条第 1 项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 30 条第 1 项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管辖;第 36 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分别改由“劳动部”、“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 38 条第 1 项、第 2 项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
中华民国 91 年 4 月 28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6 日
修正第6, 8, 23, 24, 34, 41条
中华民国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1253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8、23、24、34、41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0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法律
隐藏分类:
有跨维基链接需要清理
搜索
搜索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添加语言
添加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