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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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論
作者:夏侯玄 曹魏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豈自然當有犯,何荀、班論曰︰「治則刑重,亂則刑輕。」又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殺妖逆也,傷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類也,如其可改,此則無取於肉刑也。如云「死刑過制,生刑易犯」。「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斯罔之於死,則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邪?猶稱以「滿堂而聚飲,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則一堂為之不樂」,此亦願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於當殺而忍於斷割,懼於易犯而安於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何用斷截乎!下愚不移,以惡自終,所謂翦妖也。若飢寒流溝壑,雖大辟不能制也,而況肉刑哉!赭衣滿道,有鼻者醜,終無益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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