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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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论
作者:夏侯玄 曹魏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邪?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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