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交通部
據呈已悉。川路請歸國有,旣屬輿情傾嚮,自應准予照辦,所定合約七條,經雙方協定,並由國務會議公決,應卽交國務院查核備案,其每年歸還股票等項,需款較巨,應卽由該部與財政部商籌切實辦法,並商同該公司代表人將各項詳細手續迅速議定,分晰呈報。此令
民國元年十一月十三日
國務總理趙秉鈞 財政總長周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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