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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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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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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各部如左:

陸軍部 海軍部 外交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內務部 教育部 實業部 交通部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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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

次長由大總統簡任,次長以下各員由各部長按事之繁簡,酌定人數。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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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局長以下各員,均由各部總長分別荐任、委任。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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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部長管理事務如下:

陸軍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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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陸軍,經理軍事、教育、衛生、警察、司法並編制軍隊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海軍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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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海軍一切軍政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外交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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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國交涉及關於外人事務,並在外僑民事,保護在外商業,監督外交官及領事。

司法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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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戶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

財政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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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府縣與公共之會之財產。

內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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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若舉公益及行政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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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教育、學藝及厯[1]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學校,統轄學士、教員。

實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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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農、工、商、鑛[2]、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交通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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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航舶幷運輸造船事務,統轄船員。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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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長輔佐部長整理部務,監督各局職員。


  1. 古同“歷”。
  2. 古同“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