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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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30日)/内政部咨行各部及通令所属公文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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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编辑]中央行政各部如左:
陆军部 | 海军部 | 外交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内务部 | 教育部 | 实业部 | 交通部 |
第二条
[编辑]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
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
第三条
[编辑]各部局长以下各员,均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
第四条
[编辑]各部部长管理事务如下:
陆军部长
[编辑]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并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海军部长
[编辑]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外交部长
[编辑]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
司法部长
[编辑]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财政部长
[编辑]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内务部长
[编辑]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若举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长
[编辑]管理教育、学艺及历[1]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
实业部长
[编辑]管理农、工、商、矿[2]、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交通部长
[编辑]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航舶幷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
第五条
[编辑]次长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