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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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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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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各部如左:

陆军部 海军部 外交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内务部 教育部 实业部 交通部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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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

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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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局长以下各员,均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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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部长管理事务如下:

陆军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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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陆军,经理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并编制军队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海军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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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海军一切军政事务,监督所辖军人、军佐。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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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国交涉及关于外人事务,并在外侨民事,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

司法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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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财政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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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内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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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若举公益及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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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教育、学艺及历[1]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

实业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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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农、工、商、矿[2]、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交通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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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航舶幷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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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长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


  1. 古同“历”。
  2. 古同“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