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道路禁停大貨車及大客車辦法
外观
臺北市道路禁停大貨車及大客車辦法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自治規則(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20日于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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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本府管理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本辦法所稱大客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第 五 條 大貨車及大客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但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之大型車停放車輛線處所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