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道路禁停大货车及大客车办法
外观
台北市道路禁停大货车及大客车办法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自治规则(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2年(2003年)5月20日于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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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特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及市区道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并由本府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交通局执行。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道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府管理供公众使用之道路。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称大货车,指总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货车。
本办法所称大客车,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车、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专用车。
第 五 条 大货车及大客车禁止停放于本市市区道路。但停放于主管机关划设之大型车停放车辆线处所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