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外观
2014年10月8日
[编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0月13日 |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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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310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
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
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
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
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
仍有保全被告鄭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
103 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2014年12月4日
[编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4年12月4日 2014年12月5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31204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手段兇殘,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
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
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
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鄭
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103 年12月21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2015年2月6日
[编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2015年2月6日 2015年2月9日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矚重訴,1
【裁判日期】 1040206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86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捷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罪嫌及殺
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7 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
後,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手段兇殘,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
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
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
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鄭
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104 年2 月21日起
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