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629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7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81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7日
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1027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4年7
月7日、10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503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
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鄭捷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
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
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暨定
應執行刑為死刑,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所犯殺人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
12月22日裁定羈押,至105年3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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