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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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629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7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2015年8月18日[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81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7日 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2015年10月27日[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1027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4年7 月7日、10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2016年3月8日[编辑]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503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 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鄭捷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 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 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暨定 應執行刑為死刑,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所犯殺人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 12月22日裁定羈押,至105年3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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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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