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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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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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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629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7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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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081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7日
    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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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41027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4年7
    月7日、10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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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4,矚上重訴,6
【裁判日期】 1050308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
    關羈押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鄭捷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
    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
    合先敘明。
二、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嫌,歷經原審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暨定
    應執行刑為死刑,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所犯殺人罪,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
    12月22日裁定羈押,至105年3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
    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2日起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本作品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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