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9月)
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9月11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
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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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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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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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特任,必要時得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並為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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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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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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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簡任 |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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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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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簡任 |
第十二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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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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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 委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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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十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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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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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二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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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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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
十七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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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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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十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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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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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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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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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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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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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會計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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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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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
主任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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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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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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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現職顧問四人、參事二人、組長二人、主任二人、主任委員一人、副組長五人、參議六人、專門委員四人、科長十一人、技正一人、秘書一人、視察三人、編審九人、編譯一人、諮議一人、專員十一人、設計師一人、技士九人、科員三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二人、書記二人、政風室專員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二、 現職執行秘書一人、股長七人,人事室科長二人、股長一人,會計室科長二人、辦事員一人,政風室股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