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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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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9月11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民國95年12月)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1784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44162號令修正發布「臺灣省政府編制表」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321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席

 

 

特任,必要時得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並為委員。

委員

 

 

(八)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秘書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

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人事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風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八十五(八)

 

附註:

一、             現職顧問四人、參事二人、組長二人、主任二人、主任委員一人、副組長五人、參議六人、專門委員四人、科長十一人、技正一人、秘書一人、視察三人、編審九人、編譯一人、諮議一人、專員十一人、設計師一人、技士九人、科員三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二人、書記二人、政風室專員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二、             現職執行秘書一人、股長七人,人事室科長二人、股長一人,會計室科長二人、辦事員一人,政風室股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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