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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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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9月1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12月)

  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1784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3 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244162号令修正发布“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3.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82260321号令修正发布第 3、13 条条文及编制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职称

官等

职等

员额

备考

主席

 

 

特任,必要时得由其他特任人员兼任;并为委员。

委员

 

 

(八)

 

秘书长

简任

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副秘书长

简任

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组长

简任

第十二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参议

简任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专门

委员

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科长

荐任

第九职等

十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技正

荐任

第八职等至

第九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秘书

荐任

第八职等至

第九职等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内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

编审

荐任

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专员

荐任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十七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技士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科员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十四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技佐

委任

第四职等至

第五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办事员

委任

第三职等至

第五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书记

委任

第一职等至

第三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人事室

主任

简任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专员

荐任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科员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会计室

会计

主任

简任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专员

荐任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科员

委任或

荐任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政风室

主任

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专员

荐任

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合计

 

 

八十五(八)

 

附注:

一、             现职顾问四人、参事二人、组长二人、主任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组长五人、参议六人、专门委员四人、科长十一人、技正一人、秘书一人、视察三人、编审九人、编译一人、谘议一人、专员十一人、设计师一人、技士九人、科员三十五人、办事员二十二人、书记二人、政风室专员一人,得继续留任职务列等相当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出缺不补,未列入。

二、             现职执行秘书一人、股长七人,人事室科长二人、股长一人,会计室科长二人、办事员一人,政风室股长一人,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出缺不补,未列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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