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9月)
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9月11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2006年9月11日 |
台湾省政府编制表 (民国9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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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官等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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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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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特任,必要时得由其他特任人员兼任;并为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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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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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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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简任 |
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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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简任 |
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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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简任 |
第十二职等 |
四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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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
二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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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 委员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三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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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
荐任 |
第九职等 |
十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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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荐任 |
第八职等至 第九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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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
荐任 |
第八职等至 第九职等 |
二 |
一、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二、 内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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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 |
四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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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
十七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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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委任或 荐任 |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六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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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委任或 荐任 |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十四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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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
委任 |
第四职等至 第五职等 |
二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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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
委任 |
第三职等至 第五职等 |
四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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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 |
委任 |
第一职等至 第三职等 |
二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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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专员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
二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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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委任或 荐任 |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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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室 |
会计 主任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 第十一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专员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 第九职等 |
二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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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
委任或 荐任 |
第五职等或 第六职等至 第七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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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室 |
主任 |
简任 |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专员 |
荐任 |
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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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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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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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 现职顾问四人、参事二人、组长二人、主任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组长五人、参议六人、专门委员四人、科长十一人、技正一人、秘书一人、视察三人、编审九人、编译一人、谘议一人、专员十一人、设计师一人、技士九人、科员三十五人、办事员二十二人、书记二人、政风室专员一人,得继续留任职务列等相当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出缺不补,未列入。 二、 现职执行秘书一人、股长七人,人事室科长二人、股长一人,会计室科长二人、办事员一人,政风室股长一人,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之职务至离职时为止,出缺不补,未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