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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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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大屯山區署組織規程 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8月8日
臺灣省政府公布令(38) 未齊府綜法字第45380號
廢止,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38 年 8 月 8 日 公布14條臺灣省政府公布令(38) 未齊府綜法字第45380號
中華民國 40 年 1 月 27 日 廢止14條臺灣省政府令(40) 子感府綜法字第09363號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為建設草山風景區暨督導該區域內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業務起見,特設草山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管轄區域為士林北投兩鎮。

第二條

本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省政府之命綜理局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轄區內有關各機關。

第三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
 總務科;
 行政科;
 工務科;
 警務科。

第四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繕校事項;
 關於案卷及圖書之保管事項;;
 關於財務及出納事項;
 關於物品採購保管事項;
 關於公款公產管理事項;
 關於統計事項;
 關於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關於工商管理及調查事項;
 關於教育文化事項;
 關於名勝古蹟文獻寺廟等管理事項;
 關於社會服務及禮俗事項;
 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六條

工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土木營建及園藝設計事項;
 關於風景建物及溫泉設備管理事項;
 關於公私有山林保護及取締事項;
 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關於道路河川橋樑修築事項;
 其他有關風景區建設事項。

第七條

警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地方警衛治安事項;
 關於特種戶口調查事項;
 關於外僑登記事項;
 關於消防事項;
 其他有關警察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科長四人,技正二人,均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警察員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辦事員九人至十一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四人至八人。
會計員一人,會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
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

第九條

本局得設保安警察隊一隊,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條

本局設衛生事務所,置主任兼醫師一人,護士二人,衛生稽查員二人,事務員一人,辦理管轄區內衛生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局長;
 主任秘書及各科長;
 會計員;
 衛生事務所主任;
 本局所屬各鎮長;
 本局轄區內各學校校長;
 其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建設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局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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