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3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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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3988號
2018年5月1日
2018年6月12日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偵查案號 107,偵,3988 偵結日期 107-05-01案由過失致死
條碼 21107120705裁判案號 107,訴,1541裁判日期107-12-20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

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坤榮為址設臺中市大雅區大雅路132巷3-3號1樓「上釗順瓦斯行」(公司登記名稱為「上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江欣怡【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實際負責人為江欣怡妹江欣華【另分案偵辦】之夫張晏銓【已死亡,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之兼職員工(瓦斯行內正職員工休息時,由其負責臨時貼班),而以運送及安裝、更換瓦斯(液化石油氣)鋼瓶為其工作內容,係從事業務之人。

其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上午11時38分許,受張晏銓指派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甲車)載運瓦斯鋼瓶,至位於台中市西屯區西安街195號1樓「心齋橋咖哩餐廳」(商業登記名稱為「心齋橋餐飲企業社」)之廚房進行更換瓦斯鋼瓶作業,並欲將餐廳廚房內其中1瓶20公斤裝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空桶搬離更換時,已見其所欲搬離之空桶係與其他3瓶20公斤裝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相鄰置放同處,且該3瓶瓦斯鋼瓶均已開啟安全開關(安全閥),並以橡膠軟管、壓力調節閥連接著開火運轉中之瓦斯爐(管線相互間並無錯雜交疊情形),故其本應注意觀察施作更換瓦斯鋼瓶工作之現場環境狀況,並避免於抬起空桶之搬運過程中撞倒其他已開啟安全閥之瓦斯鋼瓶而造成液化石油氣洩漏,然其竟疏未注意施作環境即該餐廳置放瓦斯鋼瓶之位置係鄰近1樓通往地下室之樓梯旁,且於抽拉抬起空桶欲搬離時又不慎撞倒緊鄰之2瓶瓦斯鋼瓶,導致該2瓶瓦斯鋼瓶於遭撞後重心不穩,而傾倒掉落至該處地下室,於傾倒掉落之過程中,該2瓶瓦斯鋼瓶連接瓦斯爐之壓力調節閥、橡膠軟管亦因受瓦斯鋼瓶重量及掉落高度之重力影響而遭拉扯斷裂脫落,造成掉落地下室之2瓶瓦斯鋼瓶內之液化石油氣因此大量外洩漏逸,並瀰漫蓄積於該餐廳地下室。

迨經過30秒左右,林坤榮到地下室尋得該2瓶瓦斯鋼瓶所在,並均關閉安全閥再抬離地下室搬運至餐廳門口暫放後,其已嗅聞到餐廳內瀰漫明顯瓦斯氣味,依其從事瓦斯鋼瓶更換工作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及政府消防單位經常廣泛宣導而應得悉之一般瓦斯安全常識,其本應注意千萬不可再開啟如排油煙機或電風扇等電器,以避免運轉電氣因素產生火花,然其卻疏未注意及此,於撥打電話通知及詢問張晏銓後,仍將該餐廳廚房內之小電風扇,拿到餐廳地下室連接牆上插座後,即開啟電源使之運轉,再補上3瓶已裝滿之20公斤裝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至該餐廳廚房,且於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張晏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乙車)攜帶工業用電風扇及延長線前來協助處理時,林坤榮與張晏銓在該餐廳內仍瀰漫明顯瓦斯氣味時,本應注意不得開啟電器運轉,以避免運轉電氣因素產生火花,然林坤榮卻依舊將張晏銓所帶來之工業用電扇連接上延長線,並插入該餐廳地下室之電源插座而開啟運轉,欲吹散瓦斯氣味。

嗣於同日中午12時21分左右,張晏銓及「心齋橋咖哩餐廳」老闆吳豪邦進入餐廳內查看瓦斯漏逸處理情形,林坤榮則待在餐廳外休息時,因該工業用電扇於接電運轉過程中產生電氣火花,引爆林坤榮先前不慎撞倒瓦斯鋼瓶所造成外洩之液化石油氣,造成瓦斯氣爆失火延燒,該餐廳所在之西安街1○號2至4樓走道、樓梯間、天花板、各分租房間之木質裝潢、木門、牆面均受燒燻黑或碳化燒失,1樓之「心齋橋咖哩餐廳」天花板、木質裝潢亦受燒燻黑、破裂或碳化燒失,南側磁磚牆則受爆炸波及而擠壓、破裂、朝北位移(建築物部份均未達燒燬之程度),鄰近之西安街1○號、1○號、1○號、1○號、1○號、1○號、1○號、2○巷1號建物則均受爆炸與高溫輻射火流波及,致生公共危險,並使當時待在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A3室租屋處之陳冠伶,因吸入瓦斯氣爆失火時之濃煙,導致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當時在「心齋橋咖哩餐廳」內之張晏銓及吳豪邦,亦因瓦斯氣爆引起全身大面積燒燙傷、全身表面積80%燒灼傷,後雖均經送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榮民總醫院急救,惟張晏銓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併敗血性休克而救治無效,延至106年8月2日上午7時15分許死亡,吳豪邦則因多重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而救治無效,延至106年8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死亡。

二、案經陳冠伶之父母陳羿銘、陳雪如與吳豪邦之父吳英群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供述證據:
      • 1、被告林坤榮於偵查中之供述:
        • (1)其向張晏銓及其妻江欣華應徵,而在「上釗順瓦斯行」擔任臨時員工(原辯稱事發當天係第一天上班,後改稱已在該處工作約半年),負責運送瓦斯鋼瓶及更換空瓶工作,事發當天受張晏銓指派前往「心齋橋咖哩餐廳」巡視檢查有無更換瓦斯之需求,其抵達後得悉有1瓶空桶需更換,便進行更換瓦斯作業。足見被告確實係前往更換瓦斯者。
        • (2)其在「上釗順瓦斯行」任職前,曾在大里區「日電瓦斯行」從事類同之工作。故被告對實施更換瓦斯鋼瓶作業所需之四周環境狀況、工作時應注意事項及發生瓦斯漏逸時如何排解處理,均應有所認識及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經驗。
        • (3)其自承於發生瓦斯漏逸時,其自身經驗為關掉鋼瓶,打開窗戶通風,一般也會打119報案,惟辯稱其也會開電風扇吹散瓦斯氣味,且事發時在上班所以只打給老闆張晏銓。可見被告對發生瓦斯漏逸時應打開窗戶通風及打119報案有所認識。
        • (4)其在「心齋橋咖哩餐廳」欲更換瓦斯空桶時,經店內員工告知瓦斯放置處所為面向廚房最裡面左方位置,而已見共置放4桶以「田」字型排列之20公斤裝瓦斯鋼瓶,放在左上角最裡面係未連接調整器及瓦斯管線之1桶空瓶,其他3瓶均連接調整器及瓦斯管線且所連接之爐臺均有開火而正常運作中。顯見被告於實施更換作業前,即已明知所需更換之瓦斯空桶旁,有置放仍裝有瓦斯且管線正常運作中之3瓶瓦斯鋼瓶,其更換搬運時,當需謹慎並注意避免碰撞到其他已開啟安全閥並連接管線正常運作中之瓦斯鋼瓶,以防止撞倒鋼瓶、扯落管線造成瓦斯漏逸。
        • (5)其於進行更換作業時,已見「心齋橋咖哩餐廳」擺放瓦斯鋼瓶處光線並不充足,且其係第一次前往該店更換鋼瓶,不知道擺放瓦斯鋼瓶之平臺旁邊就是通往地下室之樓梯,但當時沒想到要問店員開燈,平常其抵達新工作環境時會大致看一下,但那天有看到空瓶想說直接換就好,且更換前並未檢查其他3瓶有連接調整器及瓦斯管線的有無管線交錯情形。則被告於實施更換瓦斯鋼瓶時,理應設法開啟燈光先行詳細檢視施作現場之環境狀況,以便安全從事更換工作,然被告卻便宜行事未詳細檢查,若被告有先行詳予檢視,應可發現其欲更換瓦斯鋼瓶處係緊鄰通往地下室之樓梯,當可謹慎進行搬運更換鋼瓶動作,以避免碰撞到四周所置放開啟中之瓦斯鋼瓶造成掉落。
        • (6)其於搬起空瓶時,不慎拉扯碰撞到置放在靠近樓梯口之另外2瓶瓦斯鋼瓶,導致該2瓶瓦斯鋼瓶因此掉落至地下室,其便聞到瓦斯氣味,遂摸黑下地下室尋找掉落之瓦斯鋼瓶,並於掉落後約30至40秒找到並關閉安全閥,將掉落之瓦斯鋼瓶抬出,且要店員先關火及與顧客先行出去。可知被告確實因未檢查工作環境狀況及於更換時未謹慎搬運,導致2瓶已開啟安全閥且連接瓦斯管線正常運作中之瓦斯鋼瓶掉落地下室,原連接之瓦斯管線、調整器等亦因受此重力、下落速度影響而遭扯斷,其內瓦斯便漏逸約30至40秒,使「心齋橋咖哩餐廳」瀰漫瓦斯氣味,被告亦知悉應避免火源。
        • (7)其於發生瓦斯漏逸後,為吹散瓦斯氣味,先從「心齋橋咖哩餐廳」之廚房拿1臺小電扇到地下室並連接插座開始運轉,並補放入3瓶新的瓦斯鋼瓶(包含原先要置換之空的1瓶及掉落至地下室的2瓶),迨張晏銓抵達並拿工業用電扇及延長線到地下室,由張晏銓將延長線連接插座後,除其原先已開啟之小電扇仍繼續運轉外,其亦將張晏銓帶來之工業用電扇插入延長線,該工業用電扇便就開始運轉,其與張晏銓就到戶外,後來餐廳店長吳豪邦也抵達,3人均有進進出出查看,最後吳豪邦與張晏銓又進入看狀況,其留在店外喝水時,就發生氣爆。足見被告因不慎將瓦斯鋼瓶撞落至地下室後,已知悉有發生瓦斯漏逸情形嚴重,亦知悉要店員關閉爐火而避免火源,卻未撥打119報案請消防人員前來處理,反而忽視電風扇在已瀰漫瓦斯之空間運轉時有容易產生電氣火花導致氣爆之危險,仍先行開啟小電扇運轉,甚至於張晏銓攜帶大型工業用電扇前來時,亦再行插電供工業用電扇運轉,終致被告造成漏逸之瓦斯因與空氣混合至滿足可燃條件,並受工業用電扇接電運轉過程產生之電氣火花所引爆,而造成本件瓦斯氣爆失火意外。
      • 2、證人即「心齋橋咖哩餐廳」員工王綉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 「上釗順瓦斯行」為「心齋橋咖哩餐廳」固定配合之瓦斯行業者,會不定時到店內巡查瓦斯是否足夠,事發當日因已有1瓶瓦斯桶用盡,所以1名之前未看過之瓦斯行人員(即被告林坤榮)就告知要更換,並自行進入更換,後來突然聽到廚房後方有東西掉落聲響,瓦斯行員工跑出來告知瓦斯桶掉到地下室且關不掉,並表示不知有地下室,瓦斯味道開始飄散出來,其與另名店員李思瑩便商量停止營業,並疏散客人及把大門打開,將爐火關掉,另打電話通知店長吳豪邦前來查看,吳豪邦於當日中午約12時10分左右抵達,另名店員程佳樂後來也到,當時店外就有輕微瓦斯味,期間瓦斯行員工進進出出,並打電話求救,也表示要找其他人拿電風扇來,之後另名瓦斯行人員(即張晏銓)駕車前來,並拿電風扇進入,店長也跟著進去,過了約10分鐘就氣爆,瓦斯行員工一開始有表示到時候拿電風扇來吹,瓦斯就可以消散,還在外面抽菸等候,而「心齋橋咖哩餐廳」廚房內平時放4瓶瓦斯桶(3瓶使用,1瓶備用),每個瓦斯桶配置1個瓦斯管線,分別連接飯鍋、油炸鍋及瓦斯爐臺,管線並沒有纏繞情形。可見被告林坤榮確實應係第一次至「心齋橋咖哩餐廳」從事更換瓦斯鋼瓶作業,其理應詳細檢視工作環境狀況,且本件漏逸之瓦斯,亦確實係被告更換時不慎撞落瓦斯鋼瓶至餐廳地下室所致,被告卻還與張晏銓使用電風扇運轉欲吹散瓦斯氣味,導致電氣火花引爆瓦斯。
      • 3、證人即「心齋橋咖哩餐廳」員工程佳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 其抵達時經「心齋橋咖哩餐廳」同事王綉瑩告知而得悉有瓦斯外洩情形,便在外等候,期間只有吳豪邦及瓦斯行員工(被告林坤榮、張晏銓)進入店內處理,店內瓦斯4瓶放在通往地下室第一階梯樓梯上之平臺,店內還有2個小瓶瓦斯及1個大瓶瓦斯(未連接使用、預備),瓦斯行人員不定期前來,氣爆時只有店長及拿工業用電扇前來之瓦斯行人員(張晏銓)在裡面。足見確有瓦斯漏逸情形及被告與張晏銓使用電扇之事實。
      • 4、證人江欣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 「上釗順瓦斯行」之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姊江欣怡,然江欣怡只是掛名而並未在瓦斯行工作,實際負責人為其配偶張晏銓,其則擔任會計處理帳款,被告林坤榮之工作內容則與張晏銓相同,均為送鋼瓶、換鋼瓶,事發當天係張晏銓指派被告林坤榮前往「心齋橋咖哩餐廳」更換瓦斯鋼瓶,其並不知道林坤榮有無以電話回報張晏銓瓦斯漏逸情形,其係於氣爆前經張晏銓告知才得悉張晏銓要前去處理逢甲商圈瓦斯漏氣,後來再接獲林坤榮告知才得悉發生氣爆。足證被告為從事瓦斯鋼瓶運送、更換業務之人,事發當日亦確實係被告前往「心齋橋咖哩餐廳」進行更換瓦斯鋼瓶作業。
      • 5、證人即「上釗順瓦斯行」員工陳浚宏、陳啓明於偵查中之證述:
        • 其等均不認識江欣怡,「上釗順瓦斯行」實際老闆為張晏銓,平日工作亦由張晏銓指派,江欣華則係會計,其等有在瓦斯行看過被告林坤榮1、2次,被告係負責於瓦斯行有其他送瓦斯之員工休息時前來貼班,張晏銓曾實際操作訓練如何更換瓦斯鋼瓶及若遇瓦斯漏逸時應如何處理(應把氣閥關閉並打開窗戶),其等先前均曾到「心齋橋咖哩餐廳」換瓦斯過,該處放瓦斯之平臺旁可以看得出是樓梯通道。可見被告確實亦在「上釗順瓦斯行」從事運送、更換瓦斯鋼瓶工作,而「心齋橋咖哩餐廳」廚房內置放瓦斯鋼瓶處,應可看出旁邊即是樓梯通道。
      • 6、證人即負責本件火災調查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康哲寅於偵查中之證述:
        • (1)經調查鑑定結果,本件火災發生原因無法排除係工業用電扇運轉電氣因素產生火花引燃漏逸之液化石油氣造成,因電風扇開啟運轉時,電風扇之轉子與定子間會產生電氣火花,電風扇之開關接點與接點銅片間也會產生火花,這兩種火花都是可能於電風扇持續運轉且未切換轉速時發生,開關接點與接點銅片產生之火花有可能係因接點長時間使用而切換轉速時造成銅片表面有凹凸不平磨損,此時電風扇持續運轉就有可能產生電氣火花,足以引燃空間中之可燃物或可燃氣。
        • (2)「心齋橋咖哩餐廳」現場共發現5個20公斤裝及2個4公斤裝的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法規中有關瓦斯鋼瓶之存量上限,應視有無串接使用而定,現場因經氣爆後燒損十分嚴重,無法判斷當時串接使用之數量。
        • (3)現場之瓦斯鋼瓶不論是否炸裂受損,本來貼在安全閥附近,用來記錄使用期限與相關規格之銘版均已燒毀而看不出是否逾期,被告林坤榮弄掉落至餐廳地下室之2支20公斤裝瓦斯鋼瓶,因被告有搬回甲車,經檢視後並未發現有逾期問題,而因瓦斯鋼瓶內本來儲存的是高壓液態瓦斯,在鋼瓶外面受燒時,本來安全閥之安全裝置可以釋壓避免鋼瓶炸開,但安全閥只有在瓦斯鋼瓶直立時才能發揮作用,若鋼瓶橫倒且外面又受燒時,就可能在鋼瓶內產生沸騰液體蒸氣爆炸,就會產生如現場鋼瓶遭炸裂變形之現象。
        • (4)現場鋼瓶之安全閥均因氣爆燒損嚴重致無法看出有無故障,而被告所稱其更換下之安全閥及壓力調整閥(調整器)雖有斷裂情形,但此可能係因被告將瓦斯鋼瓶弄倒掉落到地下室所產生之正常斷裂情形,且經檢視結果看起來就是正常撞斷所致。
        • (5)綜上,並參酌卷附現場照片內容、證人王綉瑩與程佳樂所述店內瓦斯鋼瓶使用情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與第73條之1規定,可知本件瓦斯氣爆火災,確實係因被告不慎將瓦斯鋼瓶弄倒撞落至地下室而造成瓦斯漏逸後,又插電供工業用電風扇運轉產生電氣火花所致,被告與張晏銓若未開啟電風扇運轉,即無產生電氣火花之虞(縱使關閉餐廳店門也不致引燃),且店內瓦斯至多僅有20公斤裝及4公斤裝各2瓶之瓦斯鋼瓶係未連接使用而計入法定存放量(約48公斤,未達法規所定80公斤上限),又現場之瓦斯鋼瓶炸裂變形現象應非瓦斯鋼瓶本身有瑕疵問題或逾期造成,而係被告漏逸瓦斯又產生電氣火花引爆延燒所致,且遭被告撞倒掉落至地下室之2瓶瓦斯鋼瓶,其連接管線之安全閥及壓力調整閥亦係因受碰撞及掉落之重力、速度影響而斷裂。
      • 7、證人即臺中市○○區○○街000號1至4樓全棟房屋屋主徐夆麗之子李修全於偵查中之證述:
        • 該屋係透過坤厚不動產顧問公司管理出租套房事宜,購買當時1樓就已經出租給吳豪邦。
      • 8、證人即坤厚不動產顧問公司店長顏澄澈於偵查中之證述:
        • 該公司受委託負責出租2到4樓及相關簽約、管理事宜,徐夆麗買下時,該屋就已經完成隔間、加蓋4樓及已將1樓租給「心齋橋咖哩餐廳」,該公司外聘清潔人員謝秀蘭於事發前有告知瓦斯漏氣,其有發LINE通知房客,大部分房客都表示不在該屋,只有A3房客聯絡不上。
      • 9、證人謝秀蘭於警詢時之證述:
        • 當日中午約12時,其準備打掃臺中市○○區○○街000號1至4樓時,聞到濃濃瓦斯味,其下樓問「心齋橋咖哩餐廳」店長(吳豪邦),店長說已請瓦斯行處理,其就到外面打電話要公司告知房客不要使用電器,然後就發生氣爆,於氣爆前有兩名男子走入,其中1名拿延長線及電風扇。
      • 10、證人即「心齋橋咖哩餐廳」隔壁麵店負責人王士明於偵查中之證述:
        • 事發前半小時有看到瓦斯車停在「心齋橋咖哩餐廳」,瓦斯味很濃。
      • 11、證人即事發時剛好經過該處或租住該處隔壁之曾珈琳、徐志 穎、林倩郁於偵查中之證述:
        • 當日中午在該處有聞到瓦斯氣味,隨後發生氣爆火災。
    • (二)非供述證據:
      • 1、臺中市○○區○○街000號氣爆現場照片:
        • 現場因被告造成之瓦斯漏逸及電氣火花產生之瓦斯氣爆失火延燒,導致「心齋橋咖哩餐廳」店內之瓦斯鋼瓶炸裂變形,○○街1○號建物本身及鄰近之○○街1○號、1○號、1○號、1○號、1○號、1○號、1○號、2○巷1號建物均受爆炸與高溫輻射火流波及受損,附近停放之23輛機車與1輛自用小客車亦遭延燒受損,張晏銓所駕駛之乙車仍停留現場附近。
      • 2、「心齋橋咖哩餐廳」店內廚房照片:
        • 被告更換瓦斯鋼瓶位置,確實係在面對廚房左上角最內側。
      • 3、臺中市政府府授都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臺中市西屯區西安街195號,第一層用途為店舖(建築使用類組歸類:G-3),第二、三層用途為住房(建築使用類組歸類:H-2),第二層作為一般套房住宿使用,用途符合規定;且因本案規模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隔間無須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尚無該址相關稽查紀錄。
      • 4、「上釗順瓦斯行」留存之「心齋橋咖哩餐廳」瓦斯更換紀錄:
        • 於事發當日之106年7月18日有更換1瓶20公斤裝之液化石油氣瓦斯鋼瓶,前一次則於106年7月12日更換3瓶20公斤、1瓶5公斤裝。
      • 5、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臺中市西屯區西○街1○號附近位置圖、各樓層位置圖、現場照片、西安街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房屋租賃契約書、調查與鑑識實務文獻):
        • 本件確實係因工業用電風扇運轉電氣因素產生火花引燃洩漏液化石油氣造成氣爆繼而擴大燃燒,瓦斯鋼瓶係因受燒變形、炸裂,小電風扇並無燒熔、積碳及電弧痕跡,工業用電風扇轉速旋鈕開關盒有燒熔及積碳痕跡,定子燒組線圈及定子有燻黑、積碳現象,現場共有5桶20公斤及2桶4公斤裝液化石油氣鋼瓶,備用的20公斤裝瓦斯桶是放在櫃檯西側牆邊,更換過的調解閥本體有斷裂痕跡,被告與張晏銓於事發當天有先後駕駛甲車、乙車前往,並分別從車上搬運瓦斯鋼瓶及拿工業用電扇進入情形,後於106年7月18日中午12時21分許發生氣爆火災,而本件西安街1○號建物本身及鄰近之○○街1○號、1○號、1○號、1○號、1○號、1○號、1○號、2○巷1號建物均受爆炸與高溫輻射火流波及受損,另亦造成23輛機車、1輛自用小客車受損,以及氣爆時行經或待在該處附近之徐志穎、曾珈琳、李姿穎、李思瑩、林倩郁、王綉瑩、程佳樂、蔡依璇、許菀芸、謝瑞哲、謝秀蘭、陳沛辰等人受傷,被害人陳冠伶則係租住在○○街1○○2○○室。
      • 6、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網站網頁宣導資料列印:
        • 於發生瓦斯漏逸時,需關閉火源、關閉瓦斯、推開窗戶、撥打119,聞到瓦斯氣味時,千萬不可開、關電器(如排油煙機或電風扇)等注意事項,早已經消防機關廣為宣導,而應為被告所知悉、注意。
      • 7、死者陳冠伶之死亡現場照片、相驗照片、相驗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以及死者吳豪邦與張晏銓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照片、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
        • 被害人陳冠伶確實係因本件瓦斯氣爆失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而被害人吳豪邦以及同案被告張晏銓,亦因瓦斯氣爆引起全身大面積燒燙傷、全身表面積80%燒灼傷,造成多重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而死亡。

二、查被告林坤榮係「上釗順瓦斯行」員工,而以運送及安裝、更換瓦斯(液化石油氣)鋼瓶為其工作內容,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以及刑法第176條、第175條第3項之準失火罪嫌。其以一過失行為致陳冠伶、吳豪邦及張晏銓等3人死亡,為同種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又其一失火行為同時成立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