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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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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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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二十二年秋八月,清人既得臺灣,廷議欲墟其地。靖海侯將軍施琅不可,疏曰:「臺灣北連吳會,南接粵嶠,延袤數千里,山川峻峭,港道紆迴,乃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隔澎湖一大洋,水道三更。明季設水師標於金門所,出汛至澎湖而止,水道亦有七更。臺灣一地,原屬化外,土番雜處,未入版圖也。然其時中國之民潛至,生聚於其間者已不下萬人。鄭芝龍為海寇時,以為巢穴。及崇禎元年,芝龍就撫,將此地稅與紅毛,為互市之所。紅毛遂聯絡土番,招納內地人民,成一海外之國,漸作邊患。至順治十八年,為鄭成功所攻破,盤踞其地,糾集亡命,窺伺南北;及其孫克塽,六十餘年,無時不仰厪宸衷。臣奉命征討,親歷其地,備見野沃土膏,物產利溥,耕桑並耦,漁鹽滋生。滿山皆屬茂樹,遍處俱植修竹。硫磺、水籐、糖蔗、鹿皮以及一切日用之需,無所不有。向之所少者布帛爾,茲則木棉盛出,經織不乏。且舟帆四達,絲縷踵至,飭禁雖嚴,終難杜絕。實肥饒之區,而險阻之域也。一旦納土歸命,此誠天以未闢之方輿,資皇上東南之保障,永絕邊海之禍患,豈人力所能致哉?夫地方既入版圖,民番均屬赤子,善後之計,尤宜周詳。此地若棄為荒陬,復置度外,則今臺灣人居稠密繁息,農工商賈各遂其利,一行徙棄,安土重遷,失業流離,殊費經營,實非長策。況以有限之船,渡無限之民,非閱數年,難以報竣。使載渡不盡,苟且塞責,則深山窮谷,竄伏潛匿,實繁有徒。和同土番,從而嘯聚,假以內地之逃軍流民,急則走險,糾黨為患,造船製器,剽掠海濱。此所謂藉寇兵而齎盜糧,固較著也。且此地原為紅毛所居,無時不在貪涎,亦必乘隙以圖。一為所有,彼性狡黠,善為鼓惑。重以來販船隻,制作精堅,從來無敵於海外。若得此數千里膏腴,必倡合黨夥,竊窺邊場,迫近門庭,此乃種禍,將來沿邊諸省斷難晏然無虞。至時動師遠征,兩涉大洋,波濤不測,恐未易建成效。如僅守澎湖而棄臺灣,則澎湖孤懸海外,土地卑薄,異於臺灣,遠隔金廈,豈不受制於人?是守臺灣即所以固澎湖也。臺、澎聯為臂指,沿海水師汛防嚴密,各相犄角,聲氣關通,應援易及,可以寧息。昔日鄭氏得以負抗者,以臺灣為老巢,澎湖為門戶,四通八達,任其所之;我之舟師往來有阻。今地方既為我得,官兵棋布,風期順利,片帆可至,雖有奸萌,不敢復發。臣業與部臣、撫臣會議,而部臣、撫臣未履其地,棄留未決。臣閱歷周詳,則不敢遽議輕棄也。且海氛既靖,內地溢設之兵,儘可陸續裁減,以之分防臺、澎兩處。臺灣設總兵一員、水師副將一員、陸師參將二員,兵八千名。澎湖設水師副將一員、兵二千名。計兵一萬,足以固守,又無添兵增餉之費。其防守總兵、副、參、游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然當此地方初闢,正賦、雜餉似宜蠲豁。現在一萬之兵食,權行全給。三年後開徵,可以佐需。抑且寓兵於農,亦能濟用,可以減省,無盡資內地之轉輸也。蓋籌天下之形勢,必求萬全。臺灣一地,雖屬外島,實關要害。無論彼中耕種,猶能少資兵食,固當議留;即為不毛之壤,必藉內地輓運,亦斷不可棄。棄留之際,利害攸關;臣思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是以會議具疏之外,不避冒瀆,以其利害自行詳陳。」詔曰「可。」設府一、縣三,隸福建。府曰臺灣,附郭亦曰臺灣,南曰鳳山,北曰諸羅,而澎湖置巡檢。設臺廈兵備道駐府治,兼理提督學政按察使司事,分汛水陸,為海疆重鎮矣。十一月,雨雪,堅冰寸餘。

  二十三年春,文武皆就任,乃大計稅畝。有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園一萬零九百十九甲,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琅奏請減賦,下旨再議。於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四石,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著為例。初,延平郡王成功克臺之歲,清廷詔遷沿海居民,禁接濟,至是許開海禁,設海防同知於鹿耳門,准通商;赴臺者不許攜眷。琅以惠、潮之民多通海,特禁往來。是年建臺灣、鳳山兩儒學。

  二十四年,建臺灣府儒學,就鄭氏舊址擴而大之,中為大成殿,祀孔子,以春秋上丁行釋菜之禮。

  二十五年,總督王新命巡撫張仲舉奏准,歲進文武童各二十名,科進文童二十名,廩膳生二十名,增廣生如之,歲貢一人。

  二十六年,臺人始應福建鄉試。

  二十七年,始鑄康熙錢。明太僕寺卿沈光文卒於諸羅。

  二十八年。

  二十九年冬,大有年。

  三十年秋八月,大風,壞屋碎船。

  三十一年,停鑄康熙錢。

  三十二年冬,大有年。

  三十三年,初修臺灣府誌成。

  三十四年,知府靳治揚始設熟番社學。

  三十五年秋七月,新港吳球謀起事,不成,被殺。

  三十六年,仁和郁永河始至北投煮磺,遍歷番社。

  三十七年。

  三十八年春二月,吞霄土官卓个、卓霧、亞生作亂。夏五月,淡水土官冰冷亦起應。秋七月,水師至淡水,執冰冷殺之。八月,署北路參將常泰以岸裏番擊吞霄,禽卓个、卓霧、亞生以歸,斬於市。

  三十九年,詔賜明延平郡王鄭成功及子經歸葬南安,置守塚,建祠。

  四十年冬十二月,諸羅劉卻起事,燬下茄苳營。附近熟番亦亂。伐之,卻敗走。

  四十一年。

  四十二年春二月,劉卻復謀起事,不成,被殺。

  四十三年,建崇文書院。

  四十四年,冬饑,詔蠲三縣糧米。

  四十五年,建諸羅縣學。

  四十六年,冬饑,詔蠲糧米十分之二。

  四十七年,泉州人陳賴章與熟番約,往墾大佳臘之野。是為開闢臺北之始。

  四十八年。

  四十九年,始設淡水防兵,定三年一換。

  五十年,建萬壽宮於府治。

  五十一年,詔蠲本年租穀。

  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為準,滋生人口永不加賦。北路營參將阮蔡文親赴竹塹、大肚諸社,撫慰番黎。

  五十三年夏,郡治大火,燬數百戶。秋大旱,詔蠲臺、鳳兩縣租穀十分之三。是年,命天主教神甫買刺來臺測量經度。

  五十四年,總督滿保奏言:臺灣遠屬海外,民番雜處。自入版圖以來,所有鳳山縣之熟番力力等十二社、諸羅縣之熟番蕭壟等三十四社,數十餘年,仰邀聖澤,俱各民安物阜,俗易風移。今據臺灣鎮道詳報;南路生番山豬毛等十社四百四十六戶、北路生番岸裏等五社四百二十二戶,俱各傾心向化,願同熟番一體內附。每年各願納鹿皮五十張,各折銀十二兩,代輸貢賦,載入額編,就臺充餉,此外不得絲毫派擾。以彰懷遠深仁。詔可。自後生番多內附。

  五十五年夏五月,福建巡撫陳璸奏言防海之法。岸裏社土目阿穆請墾貓霧捒之野,諸羅知縣周鍾瑄許之。是為開闢臺中之始。

  五十六年,冬饑,詔蠲本年租穀十分之三。

  五十七年。

  五十八年,初修鳳山縣誌成。

  五十九年,建海東書院。冬十月朔,地大震。十二月八日,地又震,凡十餘日,壞屋殺人。詔免番民銀米。

  六十年夏五月,朱一貴起事岡山,破府治,總兵歐陽凱、副將許雲皆死,南北俱應。一貴稱中興王,建元永和,復明制。總督滿保聞報,馳赴廈門,檄南澳鎮總兵藍廷珍出兵,會水師提督施世驃伐臺。六月,克鹿耳門,迫府治,一貴戰不利,被擒,械至京,磔之,餘黨亦漸平。八月,大風壞民居,天盡赤,軍民多溺死,詔蠲徵穀,發帑賑恤。時廷議移臺鎮總兵於澎湖,而設陸路副將於府治,裁水陸兩中營歸內地。廷珍力爭不可,為書滿保止之,提督姚堂亦以為言,乃罷議。特命滿漢御史各一員,歲巡臺灣,察民疾苦。

  六十一年夏五月,御史吳達禮、黃叔璥至自京師。滿保以沿山一帶易藏奸宄,命附山十里以內民居勒令遷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長城以限之,深鑿濠塹,永以為界,越界者以盜賊論。廷珍復上書止之,乃飭沿山各隘立石為界,禁民深入。是年阿里山、水沙連各社番皆就撫。夏,鳳山赤山裂,火光丈餘。

  雍正元年,詔曰:「臺灣自古不屬中國,我皇考神武遠屆,拓入版圖。末年朱一貴倡亂,攻陷全臺。諸臣夙秉方略,士卒感載教養之恩,七日克復。當皇考春秋高邁,威播海外,所有立功將士,其各加等議敘。」於是增設彰化縣及淡防廳,陞澎湖巡檢為海防同知,添置防兵,以守南北。而臺灣之局勢漸展矣。是年傀儡番亂,討之。

  二年,詔蠲康熙十八年至五十年各省舊欠銀米等項。給臺灣換班兵丁家眷口糧。是年,初修諸羅縣誌成。

  三年,詔豁番婦丁稅。

  四年,初,臺灣之鹽,歸民曬用,但徵其餉;至是改為官辦,歸府管理。秋七月,水沙連番亂,兵備道吳昌祚會營討之。

  五年,詔飭福建將弁慎選臺灣換班兵丁。巡視臺灣御史尹秦奏立社田,以為番人耕種收獵之所,其餘草地悉行召墾。詔可。其後復有禁佔番地之令。時廷議以臺廈道職重事繁,著漢御史兼理提督學政。

  六年,改臺廈道為臺灣道。臺灣鎮總兵王郡奏言:推班兵丁,內有字識、柁工、繚手、斗手等人請就地招募。不許。

  七年,詔給臺灣戍守兵丁養贍,每年四萬兩。二月,山豬毛番亂,總兵王郡討之。

  八年,詔巡視臺灣御史新舊並用。又令調臺官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後乃將舊員調回。

  九年冬十二月,大甲西社番亂,總兵呂瑞麟討之。

  十年春三月,鳳山吳福生起事,攻埤頭。守備張玉戰死。原任總兵王郡率軍平之。六月,總督郝玉麟調呂瑞麟回府,檄王郡討大甲西社番,平之。同年,詔蠲彰化縣雍正八年未收正供等項;以凶番初平,稍紓民力也。大學士鄂爾泰奏言:臺灣居民准其挈眷入臺,從之,於是至者日多,皆有闢田廬長子孫之志矣。

  十一年,詔免臺灣府屬莊租十分之三。總督郝玉麟奏准臺灣道員准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即照參將等例,具奏陞補。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挈眷過臺。

  十三年,詔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極之典也。冬十月,眉加臘番亂,副將靳光瀚、同知趙奇芳討之。十二月,諸羅灣裏街地大震,壞民居;恤銀三千兩。

  乾隆元年,詔以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著為例。頒書院規訓。禁內地人民偷渡臺灣。

  二年,詔減臺灣番餉,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禁漢番通婚。

  三年,詔曰:「臺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後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例罰俸一年。並飭令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如或有意狥縱,即將地方官照狥庇例議處。」二月,始設北路義勝、永勝二寨。秋,臺、諸二縣風災,詔蠲丁糧。

  四年,定臺灣舉人會試取中之例,從御史諾穆布之奏也。建校士院。禁漢人侵墾番地。

  五年,禁臺灣居民挈眷入臺。初,換班兵丁例由臺、諸兩縣官莊支發路費,至是改由福建。閏六月,大風雨,四日始息,鹽水港災尤烈。發帑二百兩以賑。

  六年,巡臺御史書山、張湄奏建府倉,備荒歉;從之。

  七年,詔曰:「臺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產米之區,邇來生齒倍繁,土不加闢,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餉之外,內地採買既多,並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臺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穀,透越內地。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機偷渡來臺,莫可究詰。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垵、白石頭、大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一經放洋,不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但得片土,即將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況臺灣惟藉鹿耳門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將鹿耳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聞如此,著該督撫嚴飭所屬文武官弁,將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並於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疏縱。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肅清。該部可傳諭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數。

  九年,詔禁武員建置官莊。改臺灣田園之稅。

  十年秋八月,澎湖風災,詔發內帑六百兩以賑。九月,詔曰:「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徵銀兩,歷係徵收粟穀。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屬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詔准臺灣人民挈眷入臺。

  十二年,詔以臺灣丁銀配入錢糧完納。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雨水,臺灣縣屬田園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風,碎船壞屋。知府方邦基溺於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檢於新莊。

  十六年。

  十七年,定臺灣監察御史巡視之例。以臺灣道兼理提督學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風挾火而行,草木盡焦。文廟欞星門圮。

  十八年,詔免臺、鳳、彰三縣十五年被水田賦。秋八月,大風損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為水。九月,諸羅大風損禾,詔緩徵粟,發倉賑濟。

  二十年,詔免諸羅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風,哨船多沒。

  二十三年,詔廢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墾。冬十月,諸羅大風雨三日,晚稻多損,詔緩徵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於艋舺。建玉峰、白沙兩書院。臺灣縣知縣夏瑚以內地人民客死臺灣,未得歸葬,倡捐義款,代運其柩至廈,以交親屬;時人稱為善政。

  二十五年,詔許臺灣居民攜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檢於斗六。

  二十七年,詔免淡水廳二十四年劃出界外園賦。

  二十八年,建明志書院。

  二十九年,詔禁福建人士入臺冒籍考試,從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風碎船。

  三十一年,始設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務。秋八月,大風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吳漢生入墾蛤仔難。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橋頭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廟前又火,燬屋百餘。九月,臺灣黃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見。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諸羅尤烈,壞屋殺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詔免臺、鳳二縣被水田賦。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

  四十六年。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類械鬥。巡撫雅德奏聞。詔曰:「此等匪徒聚衆械鬥,案情重大。該鎮道一經聞信,即應帶領兵役,親赴該處,嚴行查辦。乃僅派委副將、知府前往,而雅德亦無飭行之語,殊屬非是。該鎮金蟾桂、該道穆和藺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四十八年。初,漳、泉人械鬥,至是抄封亂首之業。

  四十九年,詔開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風雨,壞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孫景燧、理番同知長庚、攝縣事劉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諸羅,略淡水。鳳山莊大田亦起應,府治戒嚴。

  五十二春正月,福建陸路提督黃仕簡、水師提督任承恩以師至臺,觀望不進。十月,詔以協辦大學士福康安領侍衛內大臣海蘭察,率滿漢弁兵赴臺,遂復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詔頒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饑,斗米千錢。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詔蠲臺灣供粟,照內地之例,三年勻免。設新莊縣丞。夏六月,大風雨挾火以行,滿天盡赤,毀屋碎船;澎湖尤烈。

  五十六年秋八月,波蘭人麥禮荷斯奇至臺東,謀闢地。

  五十七年,詔開八里坌通商。夏六月,郡治地震。翼日,嘉義大震,繼之以火,死者百數十人。

  五十八年。

  五十九年。

  六十年春三月,彰化陳周全起事,北路同知朱慧昌、鹿港營游擊曾紹龍、副將張無咎、署知縣朱瀾等均死。總兵哈當阿以兵平之。七月,淡水大水。

  嘉慶元年秋,大風雨,晚稻多損。詔曰:「臺灣地臨海洋,颶風常有。此次風勢猛烈、致損禾稻,刮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哈當阿等務當查明成災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其坍塌民房,照例給與修費。總期使得其所,不可靳費。所有應需賑恤銀兩,即於藩庫內撥解,以資接濟。至臺灣全藉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颶風,糧價未免增長。此或由朕政事有闕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災。此時斷不可稍存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且風災過後,勤於耕種,來春仍可稔收,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興、漳、泉四府夙藉臺米接濟,今臺灣既被風災,目下僅堪自給。明歲春收後,或米穀充盈,可以運售內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當於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並勸令百姓等撙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將米穀釀酒花費,致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有無相通,隨時運販,以期民食有資,方為妥善。」於是撥解藩庫二十萬兩分恤,並留應運內地兵穀三萬四千餘石以備賑糶。漳人吳沙入墾蛤仔難,至者日多。

  二年,淡水楊兆謀起事,知府遇昌、同知李明心誅之。

  三年。

  四年,詔蠲乾隆六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五年冬十月,詔禁天地會及分類械鬥。

  六年。

  七年春,小刀會白啟謀起事,誅之。

  八年夏六月,海寇蔡牽犯鹿耳門,詔以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平之。自是疊犯臺灣。

  九年,彰化社番土目潘賢文率族至蛤仔難,與漢人爭地。

  十年夏四月,蔡牽復犯淡水。十一月,入踞鹿耳門,山賊吳淮泗、洪老四應之。十二月,陷鳳山,府治戒嚴。

  十一年春二月,淡水漳泉械鬥,巡道慶保平之。蔡牽攻蛤仔難,敗走,已而朱濆亦犯蘇澳,海上俶擾。至十四年八月乃平。詔曰:「臺灣所屬各地方,茲因蔡牽肆逆,間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深為厪念。著該督撫查明被賊蹂躪地方,將本年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之至意。」

  十二年,淡水增建義倉。

  十三年,設水師游擊於艋舺,兼管水陸弁兵。

  十四年夏五月,詔曰:「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為經理,必致滋生事端。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凌弱,勢所不免。必須有所鈐制,方可相安無事。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某社番耕作,尤須分劃公平,以杜爭端。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狹,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鎮,俱無不可。唯臺灣窵處海外,諸務廢弛。今方維甸到彼,於地方營伍,力加整頓,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謹守奉行,自可漸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該處俱係漳、泉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時有大員前往巡閱,使知儆畏。嗣後福建總督、將軍,每隔三年,輪赴臺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是月,淡水漳、粵與泉分類械鬥,知府楊廷理平之。

  十五年春三月,總督方維甸至臺灣。四月,奏請收入噶瑪蘭,許之。越二年乃設噶瑪蘭廳。

  十六年。初,臺灣歲運福建兵眷米穀,至是積滯。總督汪志伊奏請僱船自運。夏六月,淡水高夔起事,平之。十八夜,鳳山東港海中發火,既而大風,火從小琉球嶼來,居民惶恐,熱氣蒸人,數刻乃退,木葉盡焦。

  十七年春二月,澎湖饑,詔命鎮道發帑賑恤。

  十八年,詔禁阿片煙入口,犯者按律治罪。秋七月,澎湖大風,海水驟漲五尺餘,壞屋覆船。

  十九年春正月,詔曰:「閩省牌甲保長,所有緝拏人犯,催徵錢糧,此後毋庸再派管理。至稽查戶口,即當予以糾察之權。三年之後,果有成效,加以獎賞。其怠玩者,隨時革究。而畬民熟番,久與齊民無異。自當一律辦理。」

  二十年秋九月,地大震;淡水尤烈,匝月不止。十二月,淡水雨雪,堅冰寸餘。

  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檢於大甲。

  二十二年,淡水始建學宮。移彰化訓導於竹塹。八月,澎湖大風。

  二十三年,彰化知縣楊桂森議罷臺運,省議不可。三月,郡治天后宮火。

  二十四年。

  二十五年,海寇盧天賜犯滬尾,游擊李天華逐之,受傷死。夏,淡水大旱。秋,疫。

  道光元年夏四月,海寇林烏興犯滬尾,逐之。

  二年夏六月,大風雨。七月,又大雨,曾文溪決,泥積臺江,遂成平陸。

  三年春正月,地大震。七月,噶瑪蘭匠首林泳春謀亂,水師提督許松年平之。八月,彗星見於東南,而氣沖西北,越年春乃滅。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鄧傳安入埔里社,議開設。十一月,詔曰:「臺灣噶瑪蘭自嘉慶十六年奏准開闢後,委員勘丈,共田園七千五十甲零。原議每田一甲徵租六石,每園一甲徵租四石,經戶部議駁,行令查照叛產成案,分別徵收,迄今額徵科則尚未議定。十七年後,陸續起徵之租,俱未入冊報銷。茲據該督等查明,前次委員係用繩牽丈,核算戶口約計,實在開墾五千七百餘甲。內原墾田地尚屬有收,續墾田園率皆磽薄,且甫經開墾,尚須農民自費工本。兼之土沙浮鬆,溪水泛溢,實係限於地勢,不能分則定賦。至官地荒田由民陞墾,亦與叛產不同。此時不特租額不能議加,即畝分倘有缺短。如照部議增租,民力實有難支。著照該督所請,噶瑪蘭田園截至本年為止,除水沖沙壓不計外,再行確實覆勘,墾熟田園實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額之多寡。該督等即飭該道府督同委員,會同該廳履畝勘丈,取造冊結報陞。其歷年租穀,即造冊報部核銷,毋許絲毫隱匿。如所墾田地將來漸就豐腴,即隨時加議租額,以昭核實。」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撫孫爾準至臺灣,議開埔里社。十月,命臺灣道兼管水陸營兵。十一月,詔改臺灣班兵更戍之例,以艋舺營游擊為參將。

  五年秋七月,詔曰:「臺灣向係漳、泉、粵三籍人民分莊居住。上年匪徒許尚等糾衆滋事,即有游民從中煽誘。茲據趙慎畛等奏請清莊之法。著照所請。嗣後臺灣地方,如有面生可疑、無親屬相依者,該莊頭人立即稟報地方官,審明籍貫,照例逐令過水刺字,遞回原籍安插,毋許復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係誠實安分,具結准充;如來歷不明,及好勇鬥狠之徒,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並飭漳、泉府廳縣,如遇遞解游民到境,即責鄉耆等嚴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山賊黃斗奶導生番掠中港。總督孫爾準至臺灣,以兵平之。十二月,詔曰:「臺灣所屬係閩、粵兩籍居住。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靖,著照所請。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如積久著有成效,量予獎勵。倘縱容滋事,即應嚴辦。遇有不法匪徒潛匿,責令總董傳送究治,務期鋤暴安良。至於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其貪黷嚴酷者,固難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該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訪察,將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據實參劾。」冬,築淡水城。

  七年,裁鎮標左右兩營。

  八年,陳集成公司始墾大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詔禁各省種賣阿片,從閩浙總督孫爾準之奏也。犯者照興販阿片煙之例,發近邊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秋八月,噶瑪蘭挑夫械鬥,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頒保甲莊規。

  十二年,詔緩澎湖雜項。秋八月,大風雨,近海田廬多沒。閏九月,嘉義張丙起事,鳳山亦亂。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以兵平之。

  十三年秋七月,詔曰:「朕勤恤民隱,惟日孜孜。總其成於上,而分其任於督撫。為大吏者果能體朕之心為心,以民之事為事,正己率屬,賢者知所勸,不肖者知所懲,吏治自日臻上理。上年臺灣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米起釁,經吳質牽控張丙。該縣不辨包米,轉出賞格查挈張丙。其陳辨因搶牛起釁,攻打粵莊,事本細微,若得一良有司秉公辦理,自可息爭。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恆果於自用,遂致戕官攻城,竟同負隅之勢。及訊明該逆因何造反,咸稱地方官辦事不公。雖係一面之詞,如果循聲卓著,該逆等何能藉口?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營伍廢弛;該道平慶雖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未然,咎無可逭,俱交部嚴加議處。總督為特簡大員,文武俱歸統轄,若使孫爾準其身尚在,朕必加以懲處,不少寬貸。姑念該逆等尚未僭據城邑,邵用之等亦無貪婪劣跡,從寬免議。嗣後督撫大吏,必須以察吏安民為當務之急。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若再因循疲玩,釀成大患,勞師動衆,誤國殃民,朕必從重治罪,毋謂訓誡之不早也。」八月,淡水漳泉械鬥,平之。

  十四年,築後壟城,為械鬥也。

  十五年,詔蠲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十六年。

  十七年,詔禁紋銀出洋。建文甲書院。

  十八年。

  十九年,詔曰:「朕因阿片煙流毒,傳染日深,已成錮習,若不及早為民除害,伊於胡底。現在廷臣遵旨會議嚴禁章程,已頒發各直省遵行矣。該官民人等咸懍王章,遷善改過,自不難湔洗舊習,革除前非,共享全生之樂,藉免刑戮之加。即各地方官亦必懍遵新例,認真查辦。悔過者予以自新,怙惡者不令倖免。但積習相沿,已非一日,若數月之間,遽使各省一律肅清,恐不免有諱飾等弊。故予限一年六個月,俾查拏不致遺漏,而改悔亦不甚難。及至限滿,仍復藐法,是該軍民等自外生成,無可顧惜。置之重典,尚復何詞?此朕愛民之心,先德後威,中外所共睹也。惟官民人等皆朕赤子,既欲衛其生而除害,不能不視其死而垂憐。況法立如山,再三申諭。將來限滿後,再犯者難邀寬典,朕甚憫焉。著各直省大吏,趁此儆動之機,振刷精神,認真查辦。務使販吃各犯,悉數破案,照例懲創。此時限內多獲一人,則將來限外多貸一命,切勿因循懈怠,視為具文。倘該地方官等姑息養奸,鋤莠不盡,日後身罹重典,乞貸無從。是該大吏以民命為輕,朕亦斷不寬恕也。懍之!」時姚瑩任臺灣道,遵旨嚴辦,犯者刑,再犯死。

  二十年。冬十月,地大震,嘉義山崩。

  二十一年秋七月,英艦窺雞籠。自是游弋沿海。總兵達洪阿、兵備道姚瑩共籌戰守,輒卻之。十二月,詔曰:「前據達洪阿等奏,英人滋擾臺郡,官兵擊沉船隻,奪獲器械,並擒斬洋匪多名。當有諭旨令該總兵等嚴飭在事文武,添派兵勇,嚴密防範。並諭令王得祿移駐臺灣,協同勦辦。嗣因日久未據續報,復諭令怡良等確探馳奏。迄今又將匝月,朕心實深厪念。臺灣為閩海要區,向為英人垂涎之地;此次駛入船隻,復經該總兵等殲勦,難保無匪船闖入,冀圖報復。現據奕山等奏,英人有遣人回國添調兵船於明春滋擾臺灣之語,該總兵等接奉前旨後,於一切堵勦機宜,自宜先事預籌妥洽。現在情形若何?有無續來滋擾?萬一英人大隊復來,該處駐守弁兵及召募義勇,是否足資抵禦?其如何定謀決策、層層布置、可操必勝之權,著達洪阿會同王得祿悉心定議,一並會銜具奏。並著怡良等密速確探現在情形,據實奏聞。」給事中朱成烈奏開臺灣番地,於是議墾埔里社。

  二十二年春二月,英船復犯大安港,卻之。三月,草烏匪艇犯塹南各港。夏,淡水大有年。

  二十三年,全臺正供改徵折色。自歸清後,至是漢、番凡二百五十萬人。

  二十四年夏四月,臺灣縣以徵折色故,保西里人譁變,詔逮知縣閻炘治罪。

  二十五年,詔蠲未完正供。

  二十六年冬,淡水大有年。

  二十七年夏四月,福建總督劉韻珂至臺灣,巡視埔里社,奏請收入版圖。廷議不許。臺灣縣鍾阿三、鄒戇狗、洪紀等以次謀亂,誅之。

  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整吏治,議募兵,振士風,理屯務,多所更作。

  二十九年。

  三十年夏六月,淡水大水,澎湖災,官民辦賑。下旨嘉獎。

  咸豐元年春三月,澎湖大災,鎮道會商撫恤,撥款五千兩以賑,詔命福建督撫分別辦理,應徵地種船網等稅,緩至二年秋後帶徵,以紓民力。十月,復詔曰:「本年臺灣澎湖廳屬被風,業經降旨,分別緩徵撫卹,小民諒可不致失所。惟念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民力未免拮据,著傳諭該督撫等體察情形,如有應行接濟之處,即查明據實覆奏,務於封印前奏到,候朕於新正降旨加恩。」西洋輪船始來滬尾、雞籠互市,照例納稅。

  二年夏六月,澎湖大風,臺灣鄉試之船溺於草嶼。

  三年夏四月,鳳山林恭起事,陷縣治,圍城府。已而噶瑪蘭吳磋亦起事。次第平之。五月,大屯山鳴三晝夜。六月,大風雨。淡水漳、泉分類械鬥。鑄咸豐錢。

  四年春正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四月,海寇黃位入據雞籠,平之。美國水師提督彼理來游。

  五年,械鬥未息。枋橋、房裏各築城。十二月,淡水雨、雹。

  六年。

  七年春正月,淡水大雪。

  八年,黃位又犯雞籠。英人始訂約採腦。

  九年。

  十年,開滬尾、雞籠、安平、旗後為商埠,從八年英法之約也。普國兵船愛爾比至琅𤩝,為生番所阻,開砲擊之。八月,澎湖大風,下鹹雨,壞屋覆船。

  十一年,設全臺釐金局,歸兵備道管理。

  同治元年春正月,地大震。三月,彰化戴潮春起事,陷縣城,兵備道孔昭慈死之。嗣圍嘉義,攻大甲,全臺俶擾。五月十一日,復大震,壞屋殺人。六月,以滬尾海關歸總稅務司管轄。十月,頒全臺團練之制。詔蠲咸豐九年以前未徵正供。

  二年冬十月,新任臺灣兵備道丁曰健以兵至竹塹。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亦至,遂復彰化,斬潮春,餘黨漸平。詔開淡水採礦之禁。

  三年,福州稅務司議准洋人開採雞籠之煤,許之。淡水人民爭墾南雅之地。

  四年春三月,詔曰:「漳州賊匪未平,深恐勾結渡臺,為入海之計。著曾元福、丁曰健仍遵前旨,於海口要隘,妥籌防範,毋令闌入臺地。」英人德克於淡水鼓勵種茶,自是茶業大興。倫敦長老教會始派牧師至府治傳教。

  五年,移新莊縣丞於艋舺。英艦魯霧至琅𤩝,為生番所擊。四月,淡水大疫。十一月,噶瑪蘭羅東分類械鬥,平之。

  六年,美船那威至琅𤩝,為生番擊,合兵討之。許洋人入內地採腦。十一月,地大震,淡水大水,壞屋殺人。

  七年,閩浙總督左宗棠奏請裁兵加餉,詔可。於是存兵七千七百餘名,設道標營,布鹽制,歸兵備道管轄。英人米里沙謀墾南澳之地。

  八年秋九月,英兵夜襲安平,水師副將江國珍死之。

  九年,始設通商總局,徵茶、腦、釐金及雞籠煤釐。

  十年,日本琉球藩民遭風至琅𤩝,為生番所殺。秋八月,大風,船舶多碎。

  十一年,坎拿太長老教會始派牧師至淡水傳教。

  十二年,日本以全權大使至北京,請討生番,不成。

  十三年,日本以軍討生番。命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事平,奏開番地,移駐巡撫,籌畫善後事宜,設團練總局。十月,詔建明延平郡王鄭成功祠,追諡「忠節」,以明季諸臣百十四人配,從臺灣人士之請也。

  光緒元年春,設臺北府,改淡水廳為新竹縣、噶瑪蘭廳為宜蘭縣,增設恆春、淡水兩縣。以南路同知駐卑南,北路同知為中路,駐埔里社,各加撫民,以理番政。令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夏、秋駐省。開人民渡臺入山之禁,從欽差大臣沈葆楨之請也。三月,討獅頭社番。北路統領羅大春通道至奇萊。宜蘭西皮、福祿兩黨相鬥,平之。

  二年春,太魯閣番亂,討之。四月,澎湖大風。十一月,福建巡撫丁日昌巡視臺灣。

  三年春,日昌奏豁臺灣雜稅。五月,恆春知縣周有基查勘紅頭嶼,收入版圖。奇密社番亂,討之。六月,臺南旋風,所過之處,屋瓦盡撤。冬,建埔里社廳城。

  四年春,澎湖大風,通判蔡祥麟請賑。秋,臺東加禮宛、阿眉兩番亂,討之。

  五年冬十月,福建巡撫勒方錡巡視臺灣。建淡水縣儒學。

  六年,建臺北儒學及登瀛書院。

  七年春,福建巡撫岑毓英巡視臺灣。改團練總局為培元總局。議移臺灣道府一缺於彰化縣轄。建大甲溪橋,費款二十萬元。六月,臺南哥老會員謀起事,獲首謀者二人,皆武弁也,殺之。八月,臺南府治大火。澎湖凶,官民賑之。

  八年春,旗後擬建行臺並電報公所。九月,兵備道劉璈委員查勘新開道路及撫番事宜。

  九年,築砲臺於西嶼。夏五月,臺南府治大火。法越事起,詔命各省籌辦防務。兵備道劉璈以臺灣孤懸海外,為七省藩籬,防務最關緊要,而籌防之難,又較各邊省為尤甚。外則四面環海,周圍約三千餘里,無險可扼;內則中亙叢山,橫縱約二千里,生番偪處。議劃全臺為五路,酌派五軍,分其責成,並辦水陸團練,籌款募兵,以為戰備。

  十年夏五月,以直隸陸路提督一等男劉銘傳任福建巡撫,治軍臺灣。夏,大疫,兵民多死。六月,法艦犯基隆,復犯滬尾,均擊退之。八月,法軍據基隆。銘傳退駐臺北。法軍遂封禁沿海。

  十一年春二月,法艦攻澎湖,入據媽宮澳。三月,和議成。銘傳奏請專駐臺灣籌辦善後。四月,澎湖復大疫,耕牛多斃。九月,詔曰:「臺灣為南洋門戶,關係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著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務,即著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於是銘傳為巡撫,兼理學政。置布政使司,設支應局、機器局、營務處、電報總局,頒行保甲制度。九月,馬萊社番亂,討之。

  十二年春正月,大嵙崁番亂,銘傳自將討之。二月,閩浙總督楊昌濬巡視臺灣。三月,詔曰:「閩、臺防務,關係緊要。該督撫等商辦一切,務當和衷共濟,不分畛域,力顧大局。上年諭令該督撫等會議臺灣改設各事宜,並著一併妥議,毋稍遲延。」陞澎湖副將為水師總兵,歸臺灣巡撫就近節制。四月,銘傳至福州,與昌濬合奏改設事宜。五月,奏請清賦。六月,奏設撫墾總局,以太常寺少卿林維源為全臺幫辦撫墾大臣。設善後、法審、官醫、伐木各局。九月,竹頭角番亂,討之。於是設置隘勇,改革屯政,從事撫墾。

  十三年,建臺灣巡撫衙門。移北路協營於埔里社,駐副將。定大稻埕為外國人商埠。五月,奏設鐵路,議自基隆至恆春,設釐金、招商、清道、樟腦、磺油各局。開西學堂、番學堂、電報學堂。改築澎湖、基隆砲臺,以整剔軍務。八月,阿冷番亂,討之。

  十四年,設臺灣府,領臺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改前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陞臺東廳為直隸州,基隆通判為海防同知。建藩庫。頒行郵政。設煤務局於八堵,以候補道張席珍督辦,投費四十餘萬兩。內外臣工多所嫉忌,而臺灣紳士亦肆為蜚語。七月,銘傳革職留任。八月,清賦畢。彰化施九緞以丈費故,糾衆圍城,平之。卑南番亂,討之。

  十五年春,建臺灣府考棚,各縣多建儒學,銘傳自蒞歲試。十一月,大嵙崁番亂,討之。

  十六年春正月,蘇澳番亂,銘傳自將平之。二月,日本駐福州領事上野專一來臺考察,歸著一論,謂臺灣物產之富、礦產之豐、一切日用之物無所不備,誠天與之寶庫也。然以臺灣政治因循姑息,貨置於地,坐而不取,寧不可惜。若以東洋政策而論,則臺灣之將來,日本人不可不為之注意也。已而上海英領事亦來。三月,分戍各軍。九月,始鑄銀圓。飭各縣添設義塾。十月,銘傳以病奏請辭職,命布政使沈應奎署理。而臺灣籌設兩道、四府、二直隸州、十二縣之議,至是而止。

  十七年春三月,以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盡廢。設通誌局。秋,大嵙崁五指山番亂,討之。

  十八年,建欽差行臺於臺北。六月,射不力番亂,討之。

  十九年,建明志書院。澎湖凶。通判朱上泮重建義倉。

  二十年,以臺北為省會,設南雅廳。三月,朝鮮事起,臺灣戒嚴,以布政使唐景崧署巡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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