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通史/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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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役之制,三代詳矣。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於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徵令也。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齊,作內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故能有勝於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數之多寡,力役生產乃可得而平也。臺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領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入款亦巨也。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洲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永曆三十四年,嗣王經棄金、廈,來者尤眾。華人之在呂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後戾止,皆撫拊之,給其田疇,樂其生業,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後,可以光復故國,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風不競,以至於亡。痛哉!

  清人得臺之時,志稱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歲徵銀八千零六兩零三錢二分。是必有所謬誤;不然,何其鮮耶!考施琅疏陳海上情形,謂:『查自故明時,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臺灣者有二、三萬人,俱係耕漁為生。至順治十八年,鄭成功挈去水陸官兵眷口三萬有奇。康熙三年,鄭經復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計之,則臺灣之人殆十萬。何以僅為一萬六千餘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確者。鄭氏陸師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有七萬二千。加之以四民,應倍其數。是臺灣之民,此時已近二十萬。不然,以一萬六千餘人,僅不過一鄉,而奏設三縣,何其夸耶?蓋志之所載,僅舉丁稅而言爾。清例:凡有家眷者為一戶,男子年至十六者為成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而婦孺為口。是時移殖之人多無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巖穴,編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稅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國之役也。是故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國之經也,民之義也;故社番男女亦課之。舊例:壯番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婦一石。而教冊公廨番丁與番婦同。歸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歲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臺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臺者禁帶家眷,而琅亦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臺,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趨。況以新啟之地,原田膴膴,何從而禁之哉?康熙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為常額,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雍正四年,定豁番婦丁稅。少壯番丁改為一律,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乾隆元年,詔曰:『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於是歲徵三千七百六十五兩餘,約減舊額之半。二年,又詔曰:『臺灣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撤。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防、淡防兩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以行。』於是歲徵番餉三百四十九兩,較舊更減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設廳,僅由彰化撥歸丁口十一,歲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而數年間,開墾竹塹各地,至者驟增,多至數萬人,編審未備,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詔各府縣丁銀勻配田園,按畝徵輸。於是上田勻配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田四釐三毫八絲一忽,下田四釐六毫三絲九忽,上園四釐九毫二絲九忽,中園五釐五毫五絲七忽,下園五釐六毫三絲三忽,而丁銀廢矣。各縣所徵,其詳如表。蓋以臺灣地多人少,與他府異,故不論地丁,而論田土;則貧民免追逋之憂,而有司無賠累之苦。自是以來,移民日多,墾務日進,全臺約及百萬,而來者仍不許挈眷,番地亦禁開拓,此則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言:『臺灣歸隸版圖,將及百年,久成樂土。居其地者,俱係閩、粵濱海州縣之民,俱於春時往耕,西成回籍。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復往。其生業在臺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別娶番女,恐滋擾害。經陞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凡有妻子在內地者,許呈明給照,搬眷入臺,編甲為良。旋經議行在案,嗣於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遲延,亦屬無幾,請停止給照。續於乾隆九年,巡視臺灣御史具奏,以內地民人,或聞臺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內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無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頭奸艄,將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臺,促客登岸,人煙斷絕,坐而饑斃。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因礙請照之難,致有亡身之事。請仍准攜眷。經部議准。十二年,督臣喀爾吉善復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請定限一年之後,不准給照。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餘年。現在漢民已逾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內地者,正復不少。向之孑身過臺者,今以開墾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田產矣。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於不顧,更非人情所安。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纂修縣志云:內地窮民在臺營生者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臺就養,格於例禁,群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用小漁船夜載出口,私上大船。抵臺復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經汛口覺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廬拋棄,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習水積匪,用濕漏之船收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偶值風濤,盡入魚腹。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紿令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芋」。或潮流適漲,隨流漂溺,名曰「餌魚」。言之痛心。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實屬確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發者;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跡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已沒於波臣,僥免者亦干禁令,莫敢控訴。伏念內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向之在臺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母妻子之繫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也。及奉准行過臺之後,亦未有眷口滋釁生事者。蓋民鮮土著,則有離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致令在臺者因羈逆旅,常懷內顧之憂,在籍者悵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內地老幼男婦煢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鋌而走險,畢命波濤。非所以仰體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疏入,從之。於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廣。及嘉慶十六年,有司彙報全臺民戶,計有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十七戶,男女大小凡有二百萬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計也。比之清初,幾增百倍。至今又百數十年,而人口且過三百萬,此則競進之力也。

  夫有土必須有人,有人而後有財。生財之道,地著為本。劃田疇以養之,設庠序以教之,治舟車以通之,勸工商以興之,故國無敖民而地無曠土。臺灣之人,漳、泉為多,約占十之六七;粵籍次之,多為惠、嘉之民,其來較後,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而閩、粵之分,每起械鬥;漳、泉亦然。今則息矣。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請清賦,先飭各廳縣編查戶口,頒行保甲。其時造報者計有男女三百二十餘萬人。雖編查未詳,亦足以知其概矣。十四年改定租率,以一條鞭辦法,而丁稅併於正供,至今行之。

清代臺灣戶口表一(據《臺灣府志》)[编辑]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灣  八、六二四 一〇、八六五 乾隆二年
鳳山  一、六六七  三、三〇〇 雍正九年
諸羅  二、四三六  三、九五五 乾隆二年
彰化      一二五 乾隆二年
淡水   三〇、三四二 乾隆二十九年
澎湖  二、七五二 二四、〇五二 乾隆二十七年
一五、七四九 七二、六三九  

  按府志所載,如彰化縣係就完納丁銀之人而言,故若是之少,而實在戶口遂不能知。即各廳縣之數,似就土著而載,流寓之人尚不編列,故亦若是之少也。

清代臺灣戶口表二(嘉慶十六年編查)[编辑]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灣  二八、一四五   三四一、六二四
鳳山  一九、一二〇   一八四、五五一
嘉義 一二六、六二八   八一八、六五九
彰化  四〇、四〇七   三四二、一六六
淡水  一七、九四三   二一四、八三三
噶瑪蘭  四二、九〇〇
澎湖   八、九七四    五九、一二八
二四一、二一七 二、〇〇三、八六一

清代徵收丁稅表一(康熙二十三年[编辑]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釐 ) 備 考
臺灣  八、五七九 四、〇八三、六〇四
鳳山  三、四九六 一、六六四、〇九六
諸羅  四、一九九 一、九九八、七二四
澎湖    五四六   二五九、八九六
一六、八二〇 八、〇〇六、三二〇

清代徵收丁稅表二(乾隆二年[编辑]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釐 ) 備 考
臺灣 一〇、八六五 二、一七三、〇〇〇
鳳山  三、三〇〇   六六〇、〇〇〇
諸羅  三、九五五   七九一、〇〇〇
彰化     二四     四、八〇〇
淡水     一一     二、二〇〇
澎湖    六七二   一三四、四〇〇
二四、八七五 三、七六五、四〇〇

清代徵收丁稅表三(乾隆十二年[编辑]

縣 分 田園畝數(毫) 勻配丁稅(釐) 備 考
臺灣 一三三、九〇八、三九八   六九三、二七二
鳳山 一三三、四八八、〇五〇   七一七、三二八
諸羅   一、〇三五、一三六
彰化 一四四、〇〇六、八五九 一、一六〇、一一〇
淡水  一九、七三七、五三〇   一六〇、五二一
澎湖    

清代徵收番餉表一(雍正年間編定)[编辑]

社 名 丁 數 徵 額(釐) 備 考
大傑顛 一〇〇 一九〇、五一二  
卓猴 七〇 六三、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九五、四五六  
下淡水 二九二    
力力 一六〇    
茄籐 二八〇    
放䌇 一八六 二、〇一六、九三六  
上淡水 二三七    
阿猴 一六一    
搭樓 二三四    
武洛 九八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一一三、二四八 新莊仔社附納
蕭壟 一二三 四五二、二八九  
麻荳 一一六 一七二、八七二  
大武壟 一九三 九一四、八一〇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攸等社附納
哆囉嘓 七〇 三一三、九九二  
諸羅山 六二 六五、二二八  
打貓 六二 四九、三九二  
他里霧 五九 五〇、八〇三  
斗六門 一〇八 三五二、八〇〇 柴裏社附納
西螺 一〇一 二〇四、六二四  
東螺 一〇二 三七〇、四四〇 眉裏社附納
大突 九一 一〇五、八四〇  
馬芝遴 一〇四 二一五、九一  
南北投 一七三 五〇一、三一八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四三五、二二四  
貓兒干 九四 一〇六、五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七〇、九一二  
大武郡 九七 一六五、四六三 片相觸、二重坡二社附納
沙轆 四六    
牛罵頭 五五    
半線 一一四 三三一、四四二 大肚、柴坑、水裏等社附納
貓霧拺 四五 二九、六三五  
岸裏   一二、〇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一三四、四一六 凡八社
後壟 三〇七 九八、七八四 凡五社
竹塹 八四〇 三七八、〇〇〇  
南崁   九八、七八四 凡四社
雞籠   二二、五七九 金包裏附納
麻薯   三、六八〇 新舊二社
奇冷岸   一二、九〇〇  
大圭佛   一七、九八二  
猴悶   四九、三九二  
南社   八〇六、五〇〇  
加六堂   四九、三九二  
瑯𤩝   五一、一五六  
琉球   九、八七八  
卑南覓   六八、七九六  
山豬毛   一二、〇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二一、六〇〇 凡十八社
貓仔   二二、八〇〇 凡十九社
本祿   四、八〇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三、五二五、六八七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七、二〇〇 凡四社
沙里興   二、四〇〇  
蛤仔難   三〇、〇〇〇 哆囉滿社附納

清代徵收番餉表二(乾隆二年改定)[编辑]

社 名 丁 數 徵 額(釐) 備 考
大傑顛 一〇〇 二四、〇〇〇  
卓猴 七〇 一四、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五、〇〇〇  
下淡水 二九二 五八、四〇〇  
力力 一六〇 三二、〇〇〇  
茄籐 二八〇 五六、〇〇〇  
放䌇 一八六 五七、二〇〇  
上淡水 二三七 四七、四〇〇  
阿猴 一六一 三二、二〇〇  
搭樓 二三四 四六、八〇〇  
武洛 九八 一九、六〇〇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二三、四〇〇  
蕭壟 一二三 二四、六〇〇  
麻荳 一一六 二三、二〇〇  
大武壟 一九三 三八、六〇〇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優等社附納
哆囉嘓 七〇 一四、〇〇〇  
諸羅山 六二 一二、四〇〇  
打貓 六二 一二、四〇〇  
他里霧 五九 一一、八〇〇  
斗六門 一〇八 二一、六〇〇  
西螺 一〇一 二〇、二〇〇  
東螺 一〇二 二〇、四〇〇  
眉裏 九七 一九、四〇〇  
大突 九一 一八、二〇〇  
馬芝遴 一〇四 二〇、八〇〇  
南北投 一七三 三四、六〇〇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一六、八〇〇  
貓兒干 九四 一八、八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二一、四〇〇  
大武郡 九七 一九、四〇〇  
沙轆 四六 九、二〇〇  
牛罵頭 五五 一一、〇〇〇  
半線 一一四 二二、八〇〇 柴坑社附納
貓霧拺 四五 九、〇〇〇  
大肚 一一八 一三七、六〇〇 水裏社附納
岸裏   二、四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七〇、〇〇〇 凡八社
後壟 三七〇 六一、四〇〇 凡五社
竹塹 八九 一七、八〇〇 凡五社
淡水 五七九 一一五、八〇〇 淡水、南崁、雞籠凡十二社
麻薯   九六〇  
奇冷岸      
大圭佛      
猴悶      
南社      
加六堂      
瑯𤩝     凡十社
琉球      
卑南覓      
山豬毛   四、八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六、四〇〇 凡十八社
貓仔   九、一二〇 凡十九社
本祿   一、九二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一三七、六〇〇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一、四四〇 凡四社
沙里興   四八〇  
蛤仔難     哆囉滿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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