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鄂少保論喪服注疏之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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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鄂少保論喪服注疏之誤書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6

河間獻王所得《邦國禮》,自漢不能用,至唐而亡。孔、賈作疏,惟宗《鄭注》,後儒遵守,於《喪禮》之大經,承誤而不知其非者,約有數端。猶幸其綱領尚存於《春官》司服,而散見諸《官》者,一一可征,參以《儀禮》《戴記》,其謬悠可得而正也。

一則以《儀禮喪服》齊衰三月章曰「庶人為國君」,遂謂:圻外之民,為天子無服。不知曰國君者,以明大夫君,則其臣有服而民無服耳。溥天之下,皆天子之民也。諸侯為天子牧民,則民為之服,而況天子乎?康成既誤謂無服,故注《檀弓》篇,遂云「三月天下服」,專指侯國大夫服諲衰而言。獨不思文承「國中男女服」之後,則謂天下之民明矣。使服者惟侯國之大夫,則宜特文以見之,見漫曰「天下服」,使習其讀者,第知天下之民皆服,而不知服者惟侯國之大夫,記禮者不宜若是之憒憒也。喪期之變,自漢文帝始,詔曰:「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娶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則漢文帝以前,天下之民,皆齊衰三月,不得嫁娶、祠祀、飲酒、食肉無疑矣。

一則謂公卿、大夫、士之妻為王齊衰期,於後無服。侯國之命婦於夫人亦然。蓋因《喪服》無明文,黃氏幹臣為《君服圖》,亦未敘列耳。然司服職曰:「為天王斬衰,為後齊衰。」而《昏義》申之曰:「服父之義也,服母之義也。」公卿、大夫、士視後猶母,為後服母之服,而其妻則無服可乎?古者嫂叔無服,而於娣姒則以同室而「生小功之親」。外命婦為王服,而於後轉無服可乎?《周官》凡稱大喪,皆謂王後也。內宰,「凡喪事佐後治外內命婦,正其服位」;肆師,「大喪令外內命婦序哭」;《春官》世婦,「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暮哭」者。內司服於九嬪世婦外,別共凡命婦之喪衰,正謂公卿、大夫之妻耳。可以後儒無稽之言,而廢周公之典法哉?《儀禮》不杖期章曰:「為夫之君。」蓋以婦人為君且有服,則後夫人不待言耳。《禮經》中文略而義該者,如此類甚多,則外命婦於後夫人並不杖期無疑也。

一則據《儀禮》「諲衰七月」,謂「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有服,而士無服。不知諲衰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大夫服此,則士正服小功無疑矣。即如此職於大夫曰:「其喪服加以大功小功。」於士曰:「亦如之。」遂據此謂士無緦服可乎?若以接見天子為義,則諸侯之大夫,固有未達於王朝者,有雖聘頫而不得接見天子者,小行人職「大客則儐,小客則受其幣而聽其辭」是也。諸侯之士有從君而達於王朝且任之以事者,掌客職,凡「介行人宰史皆有牢」;象胥職,「王之大事諸侯,次事卿,次事大夫,次事上士,下事庶子」是也。且使從君朝覲,適遭大喪,卿大夫皆諲衰,庶人縞素,而士獨服吉可乎?程、朱治經,多盡屏漢儒之說者,以折衷義理而決不可通故也。

群儒曲護舊說,亦約有數端:一則謂庶人為國君齊衰,又為天子齊衰,則為二統,而例以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不知為人後者,服雖有降,而無絕也。若圻外之民無服,則竟絕之於天子矣。況民為國君,非為人後之比。太宰職:「以九兩係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則雖諸侯不過為天子係屬此民,與師長主友之屬等耳。故侯國有災,「移民通財,舍禁弛力,薄征緩刑」必待大司徒之令。大宗伯「以荒禮哀凶劄,以吊禮哀禍烖,以鷫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小行人所至之國,「劄喪則令賻補,凶荒則令賙委,師役則令禞禬」皆所以救民之死病也。天子保民如子,而民戴之如父母,一旦天崩地坼,而不為數月之服,不惟義不可以苟止,而情亦不能苟安。如以二統為嫌,則男子為父斬衰,又為君斬衰;婦人為夫三年,而夫在又為長子三年,亦為二統矣。毋乃害義傷教而不即於人心乎?

一則謂婦人之從服必降於夫,夫為後齊衰期,妻不宜同。獨不思父在為母期,而婦為姑亦期。婦為舅姑同服期,而不問子之斬與齊。則外命婦為王後、君夫人同服期,而不問夫之斬與齊。王後之喪,外命婦之喪衰哭位,備見於諸官,而可以臆說亂之乎?

一則謂諸侯之大夫既降為諲衰,不宜庶人轉承以齊衰。不知服之輕重,義各有當;大夫之降為諲衰,以不得上比於王臣耳,若民則天子之民,義無所嫌,故期以三月,而齊衰不降。猶旁服有大功小功,而世適之於高、曾,並齊衰三月也。禮以義起而緣人情,學者反求其本,則於一曲之說,昭然若發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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