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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鄂少保论丧服注疏之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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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鄂少保论丧服注疏之误书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录于《方苞集/06

河间献王所得《邦国礼》,自汉不能用,至唐而亡。孔、贾作疏,惟宗《郑注》,后儒遵守,于《丧礼》之大经,承误而不知其非者,约有数端。犹幸其纲领尚存于《春官》司服,而散见诸《官》者,一一可征,参以《仪礼》《戴记》,其谬悠可得而正也。

一则以《仪礼丧服》齐衰三月章曰“庶人为国君”,遂谓:圻外之民,为天子无服。不知曰国君者,以明大夫君,则其臣有服而民无服耳。溥天之下,皆天子之民也。诸侯为天子牧民,则民为之服,而况天子乎?康成既误谓无服,故注《檀弓》篇,遂云“三月天下服”,专指侯国大夫服𬤇衰而言。独不思文承“国中男女服”之后,则谓天下之民明矣。使服者惟侯国之大夫,则宜特文以见之,见漫曰“天下服”,使习其读者,第知天下之民皆服,而不知服者惟侯国之大夫,记礼者不宜若是之愦愦也。丧期之变,自汉文帝始,诏曰:“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毋禁娶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则汉文帝以前,天下之民,皆齐衰三月,不得嫁娶、祠祀、饮酒、食肉无疑矣。

一则谓公卿、大夫、士之妻为王齐衰期,于后无服。侯国之命妇于夫人亦然。盖因《丧服》无明文,黄氏干臣为《君服图》,亦未叙列耳。然司服职曰:“为天王斩衰,为后齐衰。”而《昏义》申之曰:“服父之义也,服母之义也。”公卿、大夫、士视后犹母,为后服母之服,而其妻则无服可乎?古者嫂叔无服,而于娣姒则以同室而“生小功之亲”。外命妇为王服,而于后转无服可乎?《周官》凡称大丧,皆谓王后也。内宰,“凡丧事佐后治外内命妇,正其服位”;肆师,“大丧令外内命妇序哭”;《春官》世妇,“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暮哭”者。内司服于九嫔世妇外,别共凡命妇之丧衰,正谓公卿、大夫之妻耳。可以后儒无稽之言,而废周公之典法哉?《仪礼》不杖期章曰:“为夫之君。”盖以妇人为君且有服,则后夫人不待言耳。《礼经》中文略而义该者,如此类甚多,则外命妇于后夫人并不杖期无疑也。

一则据《仪礼》“𬤇衰七月”,谓“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于天子”,故有服,而士无服。不知𬤇衰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大夫服此,则士正服小功无疑矣。即如此职于大夫曰:“其丧服加以大功小功。”于士曰:“亦如之。”遂据此谓士无缌服可乎?若以接见天子为义,则诸侯之大夫,固有未达于王朝者,有虽聘𫖯而不得接见天子者,小行人职“大客则傧,小客则受其币而听其辞”是也。诸侯之士有从君而达于王朝且任之以事者,掌客职,凡“介行人宰史皆有牢”;象胥职,“王之大事诸侯,次事卿,次事大夫,次事上士,下事庶子”是也。且使从君朝觐,适遭大丧,卿大夫皆𬤇衰,庶人缟素,而士独服吉可乎?程、朱治经,多尽屏汉儒之说者,以折衷义理而决不可通故也。

群儒曲护旧说,亦约有数端:一则谓庶人为国君齐衰,又为天子齐衰,则为二统,而例以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不知为人后者,服虽有降,而无绝也。若圻外之民无服,则竟绝之于天子矣。况民为国君,非为人后之比。太宰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则虽诸侯不过为天子系属此民,与师长主友之属等耳。故侯国有灾,“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必待大司徒之令。大宗伯“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鹔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小行人所至之国,“札丧则令赙补,凶荒则令赒委,师役则令禞禬”皆所以救民之死病也。天子保民如子,而民戴之如父母,一旦天崩地坼,而不为数月之服,不惟义不可以苟止,而情亦不能苟安。如以二统为嫌,则男子为父斩衰,又为君斩衰;妇人为夫三年,而夫在又为长子三年,亦为二统矣。毋乃害义伤教而不即于人心乎?

一则谓妇人之从服必降于夫,夫为后齐衰期,妻不宜同。独不思父在为母期,而妇为姑亦期。妇为舅姑同服期,而不问子之斩与齐。则外命妇为王后、君夫人同服期,而不问夫之斩与齐。王后之丧,外命妇之丧衰哭位,备见于诸官,而可以臆说乱之乎?

一则谓诸侯之大夫既降为𬤇衰,不宜庶人转承以齐衰。不知服之轻重,义各有当;大夫之降为𬤇衰,以不得上比于王臣耳,若民则天子之民,义无所嫌,故期以三月,而齐衰不降。犹旁服有大功小功,而世适之于高、曾,并齐衰三月也。礼以义起而缘人情,学者反求其本,则于一曲之说,昭然若发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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