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閉會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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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閉會詞
作者:蒋中正
1946年1月31日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于重庆国民政府礼堂

诸位委员: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来,经过廿余天的讨论,已经完成其应有的任务,今天宣告闭会了,本人以职务羁身,不能每次都来和诸位交换意见,甚觉抱歉。回顾这二十余天中间,诸位会员无论在分组会商或全体大会,都能开诚布公,大家本着互尊互谅互助合作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寻觅各种问题合理的解决,使本会议始终在祥和协调空气之中,获得圆满的成就,尤为本会议最可宝贵的收获。本人虔诚希望这种公忠坦白的精神,能够永远保持下去,大家不争意气,不重偏见,只是一心为着国家,为着人民,而共同协力,则本会议的一切决定,必可顺利执行,今后无谓的政争,必可彻底化除,和平建国的目的,必可迅速达成,对于未来宪政实施的前途,也必能因此而愈显光明。这是今天闭会之顷,本人十分愉快的感想,应该特别提出来,向诸位表示感谢。

原来我们国民革命的目的,是在完成三民主义的建设,造成独立自由统一民主国家,尤其要团结奋斗,来达成和平建国的目的。至于国民革命的对象,对外是在排除帝国主义的侵略,对内是在打倒封建割据的势力,以往推翻帝制,扫荡军阀,和此次八年抗战,兢兢业业艰苦奋斗唯一的目的,无非是求独立,求统一,先除去民主的障碍,以促成民主制度的实现。到现在扫除革命障碍,奠立民主基础的工作,已经初步成功,我们当前唯一重要的问题,只是如何确保统一,如何建立民主,换句话说,也就是如何实现三民主义的问题。我们要知道必须有权责的统一,才有真正的民主可言。我相信我们国内此后不会再有私有的武装军队,分立的地方政权,来妨碍政令与军令的统一,否则无论如何高唱民主,而事实上所表现出来的必是各行其是的假民主,甚至完全是反民主的行动,这样的假民主,永远不能走上民主宪政的大道,而且永远要为民主政治的障碍。因此,我们为了要实现真民主真统一起见,和平团结两个条件,实在是我们当前最迫切的需要。国父临终遗嘱:“ 和平奋斗救中国”,我个人和中国国民党的同志,始终是服膺这个崇高遗训,除了对于割据的军阀和侵略的日本,不得不用武力对抗之外,其它对于国内一切问题,不论遭遇任何严重形势,总是抱定忍让为国的决心,不惜委曲求全,寻求政治解决的途径,纵使不得已军事冲突,也只是被动的防御,决不采取主动的行动。这因为我们认定我们的国力民力,只从安定中求保养,再经不起任何战祸的摧残,所以每在危机一临之间,都能化乖张为祥和,并且任何龃龉的意见,也都能融和一致,恢复到和平团结。已往这种经过事例,尤其是抗战以来八年间的事实,国人皆所共知,毋待赘述,这就是我们今日所主张的统一民主和平团结的精神所在。而这次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一本统一民主和平团结的四大原则而进行,所以各种议案,都有可信可行的决定。我要坦白的说一句,这实在是我们中国五十年来国民革命精神所孕育陶铸而成的结果,足使饱经忧患痛苦而急须休养生息的全国同胞,感觉到无上安慰。希望我们大家要把这四大原则,永远奉为我们的信条,永远照着这个信条共同遵守,共同努力,才可安慰为革命抗战而牺牲的军民先烈,才不辜负全国人民的期望。

本会议开会之日,政府及颁布全国停止军事冲突恢复交通的命令,政府代表与中共代表并公布了一月五日所协议的办法,同时公布了命令内容的全部,与其附属规定的四项条款,以示一致遵行的决心。本会议开会的第二天,政府代表与中共代表并向会议详细报告,因此本会议就能够专心致志来研究和平建国与促进宪政的各种方案。本会议所决定的各项方案,本人虽然不能每次参加,但是时时刻刻都在注意和研究,觉得各项方案的内容,都是大家竭诚洽商的结晶,我敢代表政府,先行声明,政府必然十分尊重,一俟完成规定手续以后,即当分别照案实行。本人认为各案之中要算和平建国纲领为各种方案基本之中心,因为此案从:(甲)总则,(乙)人民权利,(丙)政治,(丁)军事,(戊)外交,(己),经济及财政,(庚)教育及文化,(辛)善后救济,(壬)侨务等九章的各条规定,均属异常完备,确合时代要求,充满了统一性,充满了民主性,实在是渡到宪政时期最适宜的纲领。我们有了这个纲领,由中央以至全国各地方的政府,由各党各派与社会领袖人士,以至全国各地的同胞,都有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尤其参加本会议的各党各派,对于这个纲领,既是大家共同商讨,共同议定,而且就要参加政府来共同执行,我们对全国同胞必须守信义,负责任,自身先从事实行动方面,有切实遵行的表现,并且必须贯彻其全国性,使能普遍的实现。我以为有两件事,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和郑重声明。

第一,本纲领既经规定:“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所有现行若干战时法令,与此原则有抵触的,中央当然要修正废止,同时我们相信中共军队驻在地之内,自必同样遵守这个纲领,解除现有的一切限制。至于在教育文化方面,又规定了:“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这一条对于我国教育文化的发展,与求学青年良好环境的养成,更是十分重要。今后自由的保障,全国无论任何地方,当然只有合于本纲领的一种法令,不应再有任何歧异和特殊的办法,那么,今后各政党的活动,以至对政治的竞争,尽可依照国家统一法令,应有的合法权利和手续,公开组织,公开进行,决不应该再有使用武装暴动,或者在各地秘密组织的行为,否则,即是丧失政党的本质,破坏了民主的精神,不但违反了本纲领,而且阻挠了宪政进程。我们如果要不愧为民主国家的政党,必须革除自民元以来所有政党过去一切不良的现象,才有建立现代国家的希望。

第二,本纲领丁项军事一章,对于军队国家化的宗旨与规定,极为切实,另外,还有一个经过军事组协商而更详细的军事方案。我想,我们既然迫切需要和平与统一,则纲领的军事部分,实为巩固和平完成统一的最大要素。政府对于军队整编问题,早经有所决定,已在着手实施,目前军政部林次长并已向本会议详细报告,将来还要按照纲领与方案的规定,继续推进,至于中共方面的军队整编,自然也要依照纲领与方案切实整编。本来军政军令的统一,为立国必需的基本条件,这不仅全国饱经痛苦的同胞所一致要求,也是各党派所一再声明,认为不可否认的原则,现在协商会议已有结果,纲领方面均经商定,我们当前最急要的任务,就是使全国所有军队,不分党派,不分地区,都能听命于政府的指挥,以达到纲领所定军令军政和军制统一的标准。这一点,我敢确信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决没有例外的,唯有这样确实做到符合建国的要求,才能安慰人民的渴望,否则,不仅大家参加政府没有意义,而且和平团结也将没有基础,反而增加了国家的危机,与政府内部的纠纷。这当然不是国家民族所需求,也决非各位会员和各政党忠诚谋国的本意。

上面所说的两点,确是本纲领能否全面贯彻的试金石,果能彻底做到,则全国各地秩序立刻可以安定,复员工作亦可以顺利完成,而本纲领其他的各章各条亦无一不可迎刃而解,完满实施。这是本会同人无可推诿的职责,今天我以最恳诚的悃忱,特别提起大家注意,同时,我个人誓必忠实信守这个纲领,更必督责我们各级军政人员,恪切遵守,即是有时难免无心错误,或者督察不周,只要大家说明指出,无论我个人或是我的部属,都无不诚恳接受,切实改正。我常常说:“要求自由,必先了解自由的本质,不可只顾个人的自由,而侵犯别人的自由;崇尚民主,必先修养法治的习惯,不可专责别人守法,而自己则处处置身于法外。”我这句话,实在是鉴于我国社会对于自由与民主观念的模糊,和法治与守法意识的薄弱,认为社会没有安宁,便是国家没有基础,人民不重法治,必使种种罪恶,借民主自由之名义而行。因之,我上面几句话,实在是沉痛的呼吁,尤其近年以来,社会上和教育界所表现的这种病态,更是深刻而显著,长此不加改进,我们中国将无法自立于现代国家之林。诸位会员想必也有同感,现在我们政治协商会议商定了和平建国纲领,这一个纲领,是以保障民主自由为职志,以建立和平统一的法治国家为目的,我们大家为求发挥本会议的实效,开创建国的规模,必须先从我们自身负起转移风气的责任,树立守法的精神,以为全国人民的楷模,那才可以完成我们对历史对时代的使命。

最后,我要趁今天会议完成,大家聚首一堂的时候,将我多年来蕴蓄在心而没有说的话,简单的向各位申述:平生的抱负和事业,是祗知献身于国民革命,以期救国救民,自辛亥革命以至于现在抗战胜利,这三十五年之中,所有革命战役,无役不有艰难,困苦无所不经,自省革命志愿与应尽的革命义务,幸无陨越,对于国家和人民,亦已尽了我一份子的天职,总可自慰。今天虽不能说国民革命已经完全成功,但是铲除障碍的工作,确已告一段落,自今伊始,国家完全进入建国大业开始的时期了,可是我们国家当此元气凋伤之后,国运前途的危难和建国事业的艰巨,只有比战前乃至战时更加严重,实在不胜临渊履冰之惧。幸而此次政治协商会议订定了和平建国纲领,及各种有关问题的方案,建国初基已具,宪政实施有期,今后各党各派的中坚份子以及社会贤达都将参加政府,共同负起对国家民族前途的大责。今后建国的重担,既不是国民党一党的责任,更不是中正个人的责任,这一个重大的责任,要交托给各位同人和全国同胞来共同担负,今后中正无论在朝在野,均必本着公民应尽的责任,忠实的坚决的遵守本会议的一切的决议,确保和平团结的一贯精诚,督促我们国家走上统一民主的光明大道,以期报答为革命抗战牺牲的先烈,完成国父缔造民国未竟的事功。同时,要求各位同人,为国家,为人民,共同努力,一本我们在抗战时期共患难同生死的精神,同德同心,精诚团结,来担负今后建国的重任,开辟我们国家民族光明璀璨的前途。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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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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