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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閉會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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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閉會詞
作者:蔣中正
1946年1月31日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重慶國民政府禮堂

諸位委員:政治協商會議開會以來,經過廿余天的討論,已經完成其應有的任務,今天宣告閉會了,本人以職務羈身,不能每次都來和諸位交換意見,甚覺抱歉。回顧這二十餘天中間,諸位會員無論在分組會商或全體大會,都能開誠布公,大家本着互尊互諒互助合作的精神,實事求是地尋覓各種問題合理的解決,使本會議始終在祥和協調空氣之中,獲得圓滿的成就,尤為本會議最可寶貴的收穫。本人虔誠希望這種公忠坦白的精神,能夠永遠保持下去,大家不爭意氣,不重偏見,只是一心為着國家,為着人民,而共同協力,則本會議的一切決定,必可順利執行,今後無謂的政爭,必可徹底化除,和平建國的目的,必可迅速達成,對於未來憲政實施的前途,也必能因此而愈顯光明。這是今天閉會之頃,本人十分愉快的感想,應該特別提出來,向諸位表示感謝。

原來我們國民革命的目的,是在完成三民主義的建設,造成獨立自由統一民主國家,尤其要團結奮鬥,來達成和平建國的目的。至於國民革命的對象,對外是在排除帝國主義的侵略,對內是在打倒封建割據的勢力,以往推翻帝制,掃蕩軍閥,和此次八年抗戰,兢兢業業艱苦奮鬥唯一的目的,無非是求獨立,求統一,先除去民主的障礙,以促成民主制度的實現。到現在掃除革命障礙,奠立民主基礎的工作,已經初步成功,我們當前唯一重要的問題,只是如何確保統一,如何建立民主,換句話說,也就是如何實現三民主義的問題。我們要知道必須有權責的統一,才有真正的民主可言。我相信我們國內此後不會再有私有的武裝軍隊,分立的地方政權,來妨礙政令與軍令的統一,否則無論如何高唱民主,而事實上所表現出來的必是各行其是的假民主,甚至完全是反民主的行動,這樣的假民主,永遠不能走上民主憲政的大道,而且永遠要為民主政治的障礙。因此,我們為了要實現真民主真統一起見,和平團結兩個條件,實在是我們當前最迫切的需要。國父臨終遺囑:「 和平奮鬥救中國」,我個人和中國國民黨的同志,始終是服膺這個崇高遺訓,除了對於割據的軍閥和侵略的日本,不得不用武力對抗之外,其它對於國內一切問題,不論遭遇任何嚴重形勢,總是抱定忍讓為國的決心,不惜委曲求全,尋求政治解決的途徑,縱使不得已軍事衝突,也只是被動的防禦,決不採取主動的行動。這因為我們認定我們的國力民力,只從安定中求保養,再經不起任何戰禍的摧殘,所以每在危機一臨之間,都能化乖張為祥和,並且任何齟齬的意見,也都能融和一致,恢復到和平團結。已往這種經過事例,尤其是抗戰以來八年間的事實,國人皆所共知,毋待贅述,這就是我們今日所主張的統一民主和平團結的精神所在。而這次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一本統一民主和平團結的四大原則而進行,所以各種議案,都有可信可行的決定。我要坦白的說一句,這實在是我們中國五十年來國民革命精神所孕育陶鑄而成的結果,足使飽經憂患痛苦而急須休養生息的全國同胞,感覺到無上安慰。希望我們大家要把這四大原則,永遠奉為我們的信條,永遠照着這個信條共同遵守,共同努力,才可安慰為革命抗戰而犧牲的軍民先烈,才不辜負全國人民的期望。

本會議開會之日,政府及頒布全國停止軍事衝突恢復交通的命令,政府代表與中共代表並公布了一月五日所協議的辦法,同時公布了命令內容的全部,與其附屬規定的四項條款,以示一致遵行的決心。本會議開會的第二天,政府代表與中共代表並向會議詳細報告,因此本會議就能夠專心致志來研究和平建國與促進憲政的各種方案。本會議所決定的各項方案,本人雖然不能每次參加,但是時時刻刻都在注意和研究,覺得各項方案的內容,都是大家竭誠洽商的結晶,我敢代表政府,先行聲明,政府必然十分尊重,一俟完成規定手續以後,即當分別照案實行。本人認為各案之中要算和平建國綱領為各種方案基本之中心,因為此案從:(甲)總則,(乙)人民權利,(丙)政治,(丁)軍事,(戊)外交,(己),經濟及財政,(庚)教育及文化,(辛)善後救濟,(壬)僑務等九章的各條規定,均屬異常完備,確合時代要求,充滿了統一性,充滿了民主性,實在是渡到憲政時期最適宜的綱領。我們有了這個綱領,由中央以至全國各地方的政府,由各黨各派與社會領袖人士,以至全國各地的同胞,都有了共同遵守的準則。尤其參加本會議的各黨各派,對於這個綱領,既是大家共同商討,共同議定,而且就要參加政府來共同執行,我們對全國同胞必須守信義,負責任,自身先從事實行動方面,有切實遵行的表現,並且必須貫徹其全國性,使能普遍的實現。我以為有兩件事,我們必須特別注意和鄭重聲明。

第一,本綱領既經規定:「確保人民享有身體,思想,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通訊之自由」,所有現行若干戰時法令,與此原則有牴觸的,中央當然要修正廢止,同時我們相信中共軍隊駐在地之內,自必同樣遵守這個綱領,解除現有的一切限制。至於在教育文化方面,又規定了:「保障學術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學校行政」,這一條對於我國教育文化的發展,與求學青年良好環境的養成,更是十分重要。今後自由的保障,全國無論任何地方,當然只有合於本綱領的一種法令,不應再有任何歧異和特殊的辦法,那麼,今後各政黨的活動,以至對政治的競爭,盡可依照國家統一法令,應有的合法權利和手續,公開組織,公開進行,決不應該再有使用武裝暴動,或者在各地秘密組織的行為,否則,即是喪失政黨的本質,破壞了民主的精神,不但違反了本綱領,而且阻撓了憲政進程。我們如果要不愧為民主國家的政黨,必須革除自民元以來所有政黨過去一切不良的現象,才有建立現代國家的希望。

第二,本綱領丁項軍事一章,對於軍隊國家化的宗旨與規定,極為切實,另外,還有一個經過軍事組協商而更詳細的軍事方案。我想,我們既然迫切需要和平與統一,則綱領的軍事部分,實為鞏固和平完成統一的最大要素。政府對於軍隊整編問題,早經有所決定,已在着手實施,目前軍政部林次長並已向本會議詳細報告,將來還要按照綱領與方案的規定,繼續推進,至於中共方面的軍隊整編,自然也要依照綱領與方案切實整編。本來軍政軍令的統一,為立國必需的基本條件,這不僅全國飽經痛苦的同胞所一致要求,也是各黨派所一再聲明,認為不可否認的原則,現在協商會議已有結果,綱領方面均經商定,我們當前最急要的任務,就是使全國所有軍隊,不分黨派,不分地區,都能聽命於政府的指揮,以達到綱領所定軍令軍政和軍制統一的標準。這一點,我敢確信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而決沒有例外的,唯有這樣確實做到符合建國的要求,才能安慰人民的渴望,否則,不僅大家參加政府沒有意義,而且和平團結也將沒有基礎,反而增加了國家的危機,與政府內部的糾紛。這當然不是國家民族所需求,也決非各位會員和各政黨忠誠謀國的本意。

上面所說的兩點,確是本綱領能否全面貫徹的試金石,果能徹底做到,則全國各地秩序立刻可以安定,復員工作亦可以順利完成,而本綱領其他的各章各條亦無一不可迎刃而解,完滿實施。這是本會同人無可推諉的職責,今天我以最懇誠的悃忱,特別提起大家注意,同時,我個人誓必忠實信守這個綱領,更必督責我們各級軍政人員,恪切遵守,即是有時難免無心錯誤,或者督察不周,只要大家說明指出,無論我個人或是我的部屬,都無不誠懇接受,切實改正。我常常說:「要求自由,必先了解自由的本質,不可只顧個人的自由,而侵犯別人的自由;崇尚民主,必先修養法治的習慣,不可專責別人守法,而自己則處處置身於法外。」我這句話,實在是鑑於我國社會對於自由與民主觀念的模糊,和法治與守法意識的薄弱,認為社會沒有安寧,便是國家沒有基礎,人民不重法治,必使種種罪惡,借民主自由之名義而行。因之,我上面幾句話,實在是沉痛的呼籲,尤其近年以來,社會上和教育界所表現的這種病態,更是深刻而顯著,長此不加改進,我們中國將無法自立於現代國家之林。諸位會員想必也有同感,現在我們政治協商會議商定了和平建國綱領,這一個綱領,是以保障民主自由為職志,以建立和平統一的法治國家為目的,我們大家為求發揮本會議的實效,開創建國的規模,必須先從我們自身負起轉移風氣的責任,樹立守法的精神,以為全國人民的楷模,那才可以完成我們對歷史對時代的使命。

最後,我要趁今天會議完成,大家聚首一堂的時候,將我多年來蘊蓄在心而沒有說的話,簡單的向各位申述:平生的抱負和事業,是祗知獻身於國民革命,以期救國救民,自辛亥革命以至於現在抗戰勝利,這三十五年之中,所有革命戰役,無役不有艱難,困苦無所不經,自省革命志願與應盡的革命義務,幸無隕越,對於國家和人民,亦已盡了我一份子的天職,總可自慰。今天雖不能說國民革命已經完全成功,但是剷除障礙的工作,確已告一段落,自今伊始,國家完全進入建國大業開始的時期了,可是我們國家當此元氣凋傷之後,國運前途的危難和建國事業的艱巨,只有比戰前乃至戰時更加嚴重,實在不勝臨淵履冰之懼。幸而此次政治協商會議訂定了和平建國綱領,及各種有關問題的方案,建國初基已具,憲政實施有期,今後各黨各派的中堅份子以及社會賢達都將參加政府,共同負起對國家民族前途的大責。今後建國的重擔,既不是國民黨一黨的責任,更不是中正個人的責任,這一個重大的責任,要交託給各位同人和全國同胞來共同擔負,今後中正無論在朝在野,均必本着公民應盡的責任,忠實的堅決的遵守本會議的一切的決議,確保和平團結的一貫精誠,督促我們國家走上統一民主的光明大道,以期報答為革命抗戰犧牲的先烈,完成國父締造民國未竟的事功。同時,要求各位同人,為國家,為人民,共同努力,一本我們在抗戰時期共患難同生死的精神,同德同心,精誠團結,來擔負今後建國的重任,開闢我們國家民族光明璀璨的前途。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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