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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俄政府交涉中東路牒文 (192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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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文
於七月十三日送中國駐莫斯科大使館由加拉罕簽字
蘇維埃社會民主聯邦政府 外交人民委員會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7月13日
1929年7月13日
譯者:列夫·米哈伊洛維奇·加拉罕

  本委員等受蘇維埃社會民主聯邦政府訓令,敬謹將下列通知瀋陽政府與南京國民政府:據蘇聯政府所得消息,中國哈爾濱當局於七月十日晨搜查中東鐵路,並沒收該路全線電報房,以致阻礙與蘇聯通報;又並未說明理由,卽封閉蘇聯國家營業機關,戈司篤紡織局,煤油局,蘇聯商船局各分機關;東省鐵路督辦呂榮寰,要求管理局局長葉穆善諾失,將局務移交該督辦所派人員接收,葉局長拒絕應允此種不合法要求,以爲嚴重的違反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平締結之中東鐵路臨時管理協定,以及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在瀋陽締結之蘇聯政府與中華民國東三省自治政府間之協定,當與副局長艾斯蒙特,一並被禁止履行職務,二人位置,均由督辦另行派人,機務及運輸處長及其他人等,亦由督辨下令免職,多半另由白俄護兵代理,沿路鐵路工人雇員之工會與合作社,亦被封禁;並發生搜查與拘捕事件多起,被捕蘇維埃公民任鐵路工人與雇員者,在二百名以上,其他蘇維埃公民如葉局長,艾副局長等,現已被遺送出中國領土;同時並接報稱,東省兵隊,沿蘇維埃邊地集中,作備戰之勢,並向邊疆開動;除按照此間所得消息與東省軍隊集中蘇聯沿邊之消息外,又悉東省軍事當局擬派白俄護兵分隊越入俄境。上進舉動,足以最顯著與最嚴重的表示反違中俄協定明確之條款,此項違約事件,不能因鐵路督辦在其宣言中,有『雙方鐵路代表,應嚴格遵守協定』之語,藉以掩飾其公然不合法之動作,而減輕其強暴之性質。據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東鐵路臨時管理協定第一條以及奉俄協定之第一條第六款,明白載稱:『關於中東路一切問題,應由理事會理事十人討論解決之;理事會之議決,倘經理事六人核准後,卽可生效;理事會理事長由華人增任之,副理事長由俄人擔任之,正副理事長得聯合掌理理事會事務,理事會一切又件,應由雙方簽署。」因此,督辦一方面未與理事會或俄籍會辦協商,遽爾發出命令,其舉動顯然不能合法。且此舉絕對的違反中俄協定之平等原則。

  按照上述北平協定第三條以及奉俄協定第一條第八款,鐵路管理事項,應歸俄籍局長與華俄副局長各一處理之,上述職員由理事會委派,並經過各該政府承認。彼等職權,由理事會決定。又該路正副處長,亦由該理事會委任。

  因此,由督辦命今免去局長職務,並臨時委派華人代理,又斷然免去副局長以及其他路員若干人職務,乃違一九二四年協定之條款,並在根本上,更改由中俄兩政府協定所成立,並載在雙方認爲有效之協定中之鐵路管理制度。按照該協定條款,任免上述職員,乃理事會全體權力,不能更易;尤不能由督辦一方面個人之命令行之;故此項完全無理由之違反事件,更見其強暴。

  督辦在其宣言中,曾述及命令葉局長施行關於鐵路管理方面中國之要求若干條,但局長爲理事會全體之執行機關,不能奉行未經理事會發出,由正副理事長,按照一九二四年奉俄協定第一條第六款規定簽字之督辦或會辦所發之命令。今述及局長不奉行督辦之個人命令,更足證明督辦舉動之不合法。按照一九二四年中俄,奉俄兩協定之意義與字面,中東鐵路乃聯合管理事業,如欲中東鐵路成爲中國產業,須待協定中規定之時間終了,或於時間終了前,由雙方議定,由中國將該路贖回。上述中東路督辦不合法之舉動,經中國政府所認可者,其在實際上之意義,卽等于沒收該路,並足視爲一方面擬取消現行之協定。

  一九二四年協定,關於管理中東路一切或將發生爭執問題之方法,曾定有一極確切之手續。按照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平協定之第六條以及奉俄協定第一條第十一款:凡一切理事會不能同意之問題,必須提交訂約國政府考慮,以圖公正與友誼的解決,』故每方均有完全機會向對方以極合法與尋常的態度,提出任何問題,以圖實現其要求;但華方關於此項事件,以及前此發生之事件,如近來沒收電話局等,喜用一方面不合法之舉動,不但遣反中俄間現行之協定,且欲將其摧毀。蘇聯政府述及中東鐵路督辦上述舉動之嚴重的違反中俄現行協定事,用極強烈的態度,抗議關於此種動作並擬促起遼寧省府與國民政府,注意於因此等舉動,發生之極嚴重的局勢!蘇聯政府迭次證明其對華態度之平和與友善;其對於爭得平等條約,並恢復中國宗主權之態度,亦復如是。一九一九年蘇聯政府雖自動的向中國人民宣言,謂準備廢除中國與帝俄時代所訂一切不平等條約。一九二四年協定中,蘇俄政府將其一切宣言,付諸實行。蘇俄政府雖爲中國利益計,自願的放棄其天津與漢口之租界,並自願的放棄其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又白願的放棄庚款,將其爲華人教育費,最後并自願放棄中東路所有一切權利,如在華駐兵,設警察法庭,以及其他軍事行政之職務。凡此一切俄當局之權利,迄彼時止,固曾存在于中東路沿路者也。現與中國維持尋常關係之外國政府仍然享受之權利,俄國則加以放葉,頗足以表現蘇維埃外交政策,社會化之性質。一九二四年中俄間所訂條約,曾受中國各地最大之同情,因該約能令「訂約」雙方之平等原則及中國之完全宗主權,初次能以實現。因有上述原因,故中國當局如有關於所定鐵路制度,或甚至關於協定中規定之鐵路權利,如減少協定年限及在到期前贖回等,有所要求時,該當局等儘可按照協定所載,有完全機會,將任何之要求,用合法的態度,向蘇俄政府提出。

  蘇聯政府宣稱,關於中東路問題,通常均表現準備用友誼的方法,處理任何爭執問題,一九二九年二月二日駐瀋俄總領事曾照會東省,中央外交部,宣稱:對於一切爭端,尤其關於已往年間,延未解決,因而發生誤會,並令鐵路日常工作,趨於複雜之鐵路制度,視爲有經過考慮與解決之必要,以期除去誤會與衝突之可能性。此項提議,足證蘇聯政府準備迎合華方合理的志願之程度若何,足令中國政府,能提出任何與彼有關係之問題,以供考慮。但中國方面,不欲利用蘇俄政府於一九二九年二月二日所提出之機會,此項提議迄今仍未得有答覆。一九二九年七月十一日所發由人民交通委員會簽署之電報,亦同樣未得答覆。該電係致中東路理事會理事長呂榮寰,宣稱準備立時討論一切重要問題,並告該理事長,稱交通委員會科員謝列布里柯夫,已奉派負責進行談判。

  凡此一切事實,均足證明該督辦在其上述宣言中,所稱華方無從整理上述重要問題之語,完全不合。

  用友誼與平和方法,解決一切重要問題之政策,以及尊重中國宗主權政策,與資產國家之帝國主義政策之根據,基本反對。在現今中國當局,顯然不視此作爲蘇維埃性質上所發生之政策;但視作懦弱的表現。此卽中國當局爲何迭次向蘇聯有若干嚴重之強暴與激怒的舉動發生顯明之緣因。而謬用蘇聯之平和主義。故蘇聯政府不得已警告華當局:有充分之必需方法以保護蘇聯人民合法的權利,以反對任何強暴的企圖。蘇維埃政府對於其平和政策始終一致,雖有華當局強暴與激怒之舉動,願再度表示與中國談判關於與中東路有關係之一切問題。但此項談判之可以開成,須華當局能立時釋放被拘之蘇俄人民,並取消其一切不合法之命令。

  故蘇維埃政府建議下列各端:(一)立時召集會議,以處理與中東路有關問題;(二)華當局應立時取消關於中東路之一切斷然的命令;(三)一切被拘蘇俄人民應立時釋放,中國當局應停止一切處分蘇俄人民與蘇俄機關。

  蘇維埃政府向遼寧省政府及國民政府建議:熟權拒絕此項建議結果之嚴重。

  蘇維埃政府宣稱:限三日等候中國政府對上述建議之答覆。並警告中國政府如不得圓滿答覆,則將受迫,用其他方法,以保護蘇聯合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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