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員選舉日期令 (民國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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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議員選舉日期令(非現行條文)
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法第三條制定公布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5日
1912年9月5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六日第一百二十九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9月6日)

  第一條 各省及蒙古西藏靑海議員選舉日期。均依本令行之。

  前項規定。遇有必要情形。得由初覆選舉監督。或本管地方行政長官。呈報選舉總監督或選舉監督。酌量延期。但至長以十日爲限。選舉總監督或選舉監督決定延期後。呈報於內務部。

  第二條 初選舉於中華民國元年十二月初十日舉行。

  第三條 覆選舉於中華民國二年正月初十日舉行。

  第四條 籌備日期與選舉日期有關係者。以內務部令定之。

  第五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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