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选举日期令 (民国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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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员选举日期令(非现行条文)
按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三条制定公布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9月5日
1912年9月5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九月初六日第一百二十九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9月6日)

  第一条 各省及蒙古西藏青海议员选举日期。均依本令行之。

  前项规定。遇有必要情形。得由初覆选举监督。或本管地方行政长官。呈报选举总监督或选举监督。酌量延期。但至长以十日为限。选举总监督或选举监督决定延期后。呈报于内务部。

  第二条 初选举于中华民国元年十二月初十日举行。

  第三条 覆选举于中华民国二年正月初十日举行。

  第四条 筹备日期与选举日期有关系者。以内务部令定之。

  第五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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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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