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議院議院復選舉投票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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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議院議院復選舉投票施行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內務總長趙秉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六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2月14日)

  第一條 人戶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衆議院議員覆選舉之選舉票。除依法令書被選舉人姓名外。須於姓名字樣以下。記載被選舉人之籍貫。

  第二條 同一選舉區而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及同籍貫時。準用衆議院議員初選舉同姓名者被選決定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令規定於參議院議員選舉及省議會議員覆選舉之選舉票準用之。

  第四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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