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议院复选举投票施行令
外观
众议院议院复选举投票施行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2月13日 1912年12月13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二月十四日第二百二十七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十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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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户籍法未公布施行以前。众议院议员覆选举之选举票。除依法令书被选举人姓名外。须於姓名字样以下。记载被选举人之籍贯。
第二条 同一选举区而被选举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及同籍贯时。准用众议院议员初选举同姓名者被选决定令之规定。
第三条 本令规定于参议院议员选举及省议会议员覆选举之选举票准用之。
第四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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