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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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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非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81號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廢止5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81號令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編制表)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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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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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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