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外观
←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非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8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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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編制表)
-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