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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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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条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81号令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8 日 废止5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55881号令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特设公务人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之在职培训。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讲习及业务之研习。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及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研究及执行。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推动。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教材与方法之研究及推广。
  六、国内外训练机构、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训练之执行。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谘询。
  八、接受委托办理之训练。
  九、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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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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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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