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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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5年11月1日(非現行條文)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85年11月13日
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66180 號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91年)

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1 日 制定19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1 月 13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661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 修正前[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增訂第7之1, 7之2, 16之1條
修正第1至7, 9, 10, 12,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0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7、9、10、12、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16-1 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25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91)院臺疆字第 0910013199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6067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81號令

第一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原住民族事務,特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第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化處。
  三、社會福利處。
  四、經濟及土地發展處。
  五、秘書室。

第四條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四、關於本會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第五條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族文化與技藝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訓練之相關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及獎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第六條

  社會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衛生及社會福利事項。

第七條

  經濟及土地發展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原住民經濟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三、關於原住民保留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原住民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原住民住宅、部落及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原住民從事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輔導事項。
  八、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及土地發展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九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應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一人得由原住民擔任。

第十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七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參事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由專門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七人,技士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三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第十六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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