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就澳門政權移交事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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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聲明
中華民國行政院 新聞局長趙怡
中華民國88年(1999年)12月19日
199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四百多年來,葡萄牙政府對澳門的統治,將於明天正式走入歷史。最後一塊殖民疤痕從中國人的土地上消逝,是海內外華人共所樂見的。中華民國政府期望未來澳門能夠邁向嶄新的發展。

澳門作為東西文化交流及兩岸人員、經貿往來的中介角色,不應因其地位的轉移而有所改變,反而更應發揮其特殊的作用。我政府希望大陸當局能確實遵守「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承諾,俾為未來澳門的長遠發展奠立厚實的基礎。

我與澳門間的關係向來密切,我們希望未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開拓空間。為保障「九九」後雙方經貿、旅遊及文教等交流關係,中華民國政府並已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俾為雙方未來發展提供法制依據。

中華民國政府維護澳門居民福祉的政策,將不會改變。我們希望未來臺澳關係有平穩和建設性的發展,也希望大陸當局及澳門特區政府能展現誠意,在下列原則下為臺澳關係的榮景共同努力:

一、互惠原則:互惠合作則共享其利。惟有從互惠基礎出發,才會有互補作用,對澳門的經濟發展也才能產生動力。

二、持續原則:既有的臺澳關係在互惠互利原則下,繼續維持不變。雙方交流不僅不因澳門地位的變動而受損害,反更應予以制度化的發展,以進一步提升彼此的關係。

三、法制原則:依法行政是中華民國政府一貫的施政準則。我們對臺澳兩地關係,以及澳門居民在臺待遇,均將依法處理;有關我們在澳門權益,也希望特區政府一秉善意,予以法制化的維護。

在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之際,澳門移交應是兩岸四地邁向另一互動關係的新契機。我們呼籲大陸當局以更務實開放的心態,理解我方推展兩岸關係的作為,加強彼此間的交流與溝通,共同建構未來民主統一的新中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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