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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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5年立法76年公布)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6年3月21日(非現行條文) 1997年3月21日 1997年4月16日 公布於民國86年4月16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8970 號令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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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及政府出版品管理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 一、研究發展處。
- 二、綜合計畫處。
- 三、管制考核處。
- 四、資訊管理處。
-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 六、秘書室。
第三條
-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四條
-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 七、其他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第五條
-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第六條
-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七條
-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第八條
- 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新聞發布、會內重要案件管制、文書、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九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分析師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六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十七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及諮詢委員,研究專門問題。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