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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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5年立法76年公布) |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97年3月21日 1997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16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8970 号令 |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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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研究发展、综合规划、管制考核、行政资讯管理及政府出版品管理工作,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 一、研究发展处。
- 二、综合计画处。
- 三、管制考核处。
- 四、资讯管理处。
-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处。
- 六、秘书室。
第三条
- 研究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政治及社会发展相关问题之研究分析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施政有关问题及行政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 三、关于民意调查之举办及舆情分析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六、关于行政效率与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七、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 综合计画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针之研议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计画之编制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施政计画之审议事项。
- 四、关于施政计画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画之审议、协调及推动事项。
- 六、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析事项。
- 七、其他有关施政规划事项。
第五条
- 管制考核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 二、关于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施政问题之专案调查、追踪、协调及考核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工作考成事项。
- 六、关于国营事业年度工作考成事项。
- 七、其他有关管制考核事项。
第六条
- 资讯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二、关于发展行政资讯计画优先顺序研订事项。
-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计画之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 四、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五、关于行政资讯管理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
- 六、关于本会资讯系统之发展及管理事项。
- 七、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第七条
- 政府出版品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 二、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 三、关于政府出版品之推广事项。
- 四、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之综合处理事项。
- 五、关于施政问题相关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 六、关于本会出版品之发行及管理事项。
- 七、其他有关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项。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议事、公共关系、新闻发布、会内重要案件管制、文书、印信典守、档案管理、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九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 本会置委员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条
-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七人至九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十三人至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八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三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分析师七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 本会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六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七条
-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专家、学者为顾问及谘询委员,研究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