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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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7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於民國87年6月24日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60 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農字第 34867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至6, 13, 14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87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13、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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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六、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七、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肉品檢查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八、輸出入動物與畜、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九、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十、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十一、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十二、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人員之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港口、航空站及農產品主要產銷地區設置分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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