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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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于民国87年6月24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60 号令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农业部动植物防疫检疫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第2至6, 13, 14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3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6、13、1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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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三、兽医公共卫生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四、植物防疫、检疫人员与兽医师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五、动植物防疫、检疫科技之研究、发展及技术服务。
  六、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技术、程序、方法之研议、执行及督导。
  七、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肉品检查之疫情报告、资讯搜集、风险分析、谘商、纠纷处理及谘询服务。
  八、输出入动物与畜、水产品疫病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九、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十、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检验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十一、输出入动植物与其产品检疫证明书及肉品检查证明书之签发、查核、管理及督导。
  十二、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人员之训练。
  十三、其他有关动植物之防疫、检疫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法制、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视察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全国重要港口、航空站及农产品主要产销地区设置分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同意,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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