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外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6年6月15日(現行條文) 2007年6月15日 2007年7月4日 公布於民國96年7月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令 有效期:民國96年(2007年)7月6日至今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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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第三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職等)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分局之設置)
-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第六條 (編制表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