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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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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6年6月15日(現行條文)
2007年6月15日
2007年7月4日
公布於民國96年7月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令
有效期:民國96年(2007年)7月6日至今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業務,特設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規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六、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八、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

第三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及職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分局之設置)

  本局為辦理各地區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業務,得設分局。

第六條 (編制表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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