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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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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6月15日(现行条文)
2007年6月15日
2007年7月4日
公布于民国96年7月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01号令
有效期:民国96年(2007年)7月6日至今
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办理水土保持业务,特设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土保持与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规、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二、集水区与河川界点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调查、规划、保育、治理及督导。
  三、农村建设政策与计画之拟订、策划、执行及督导。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与植生绿化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与监测之策划、推动、督导及考核。
  六、土石流灾害应变与防治之策划、协调、执行及督导。
  七、水土保持与农村建设推广教育、宣导及人才培育之策划、推动及联系。
  八、水土保持与农村研究发展之策划及推动。
  九、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及农村建设事项。

第三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及职等)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分局之设置)

  本局为办理各地区水土保持及农村建设业务,得设分局。

第六条 (编制表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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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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