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组织法
外观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6月15日(现行条文) 2007年6月15日 2007年7月4日 公布于民国96年7月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01号令 有效期:民国96年(2007年)7月6日至今 |
农业部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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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办理水土保持业务,特设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水土保持与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法规、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 二、集水区与河川界点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调查、规划、保育、治理及督导。
- 三、农村建设政策与计画之拟订、策划、执行及督导。
-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与植生绿化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与监测之策划、推动、督导及考核。
- 六、土石流灾害应变与防治之策划、协调、执行及督导。
- 七、水土保持与农村建设推广教育、宣导及人才培育之策划、推动及联系。
- 八、水土保持与农村研究发展之策划及推动。
- 九、其他有关水土保持及农村建设事项。
第三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及职等)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分局之设置)
- 本局为办理各地区水土保持及农村建设业务,得设分局。
第六条 (编制表另定)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