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外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訂定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現行條文) 109年8月12日 2020年8月12日 有效期:民國109年(2020年)10月1日至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090234333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 3 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 本署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