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署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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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署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109年8月12日(现行条文)
109年8月12日
2020年8月12日
有效期:民国109年(2020年)10月1日至今
农业部农田水利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109年8月12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1090234333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7 条;并自中华民国109年10月1日施行

第 1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办理农田水利业务,特设农田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 2 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田水利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协调、执行及推动。
二、农田水利事业灌溉管理组织设置、监督、辅导与管理规章之研拟及推动。
三、农田水利之研究及国际交流。
四、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使用、收益、处分、保管制度之研拟、推动及执行。
五、农田水利资源调查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农业灌溉水源工程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七、农田水利灾害防救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八、农田灌溉、农田排水与农地重划完成地区等农业工程更新改善计画之规划、督导、执行及推动。
九、农业灌溉水质管理、农田水利设施维护与管理之规划、执行、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农田水利事项。

第 3 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4 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 5 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6 条

本署于农业部农田水利署成立时裁撤。

第 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