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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107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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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院臺交字第1080091072號
2019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行政院公報 (民國108年6月5日)
《行政院公報》第25卷第104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院  長 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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