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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台交字第10800910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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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8年5月31日
院台交字第1080091072号
2019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8年6月5日)
《行政院公报》第25卷第104期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二,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三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院  长 苏贞昌

本作品来自行政院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行政院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行政院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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