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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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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26日
內政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廢止16條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2 日公布

第一條

  衛生部為供應各級衛生機關所需醫療藥品器材,設置內政部藥品供應處。

第二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設左列各組:
  一、採購組。
  二、分配組。
  三、儲備組。
  四、總務組。

第三條

  採購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採購事項。
  二、關於藥品價格調查事項。
  三、關於藥品進出口報關事項。
  四、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項。

第四條

  分配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分售事項。
  二、關於藥品器材收支總登記事項。
  三、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配發及報銷審核事項。

第五條

  儲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藥品驗收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藥品分裝包裝事項。

第六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繕寫及案件保管事項。
  二、關於出納事項。
  三、關於藥品運輸事項。
  四、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七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置處長一人,承衛生部部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置秘書一人,掌理文電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九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置組主任三人,總務主任一人,技術員二人至四人,組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術佐理員二人至四人,事務員四人或五人,辦事員四人或五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組事務。

第十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人員之任用,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二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三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四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為便於供應各地醫生醫療機關藥品,得於適當地點設置供應站。

第十五條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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