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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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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十 田制
语言:中文
类型:古文
年代:宋朝
作者:蘇洵
中文> 古文> 衡論十 田制

古之税重乎?今之税重乎?周公之制,园廛,二十而税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稍甸县都,皆无过十二;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盖周之盛时,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后以次而轻,始至于十一,而又有轻者也。今之税,虽不啻十一,然而使县官无急征,无横敛,则亦未至乎四而取一与五而取一之为多也。是今之税与周之税,轻重之相去无几也。虽然,当周之时,天下之民,歌舞以乐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乐,常若擢筋剥肤以供亿其上。周之税如此,吾之税亦如此,而其民之哀乐,何如此之相远也?其所以然者,盖有由矣。

周之时用井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何则?彼以其半而供县官之税,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税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税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税,犹用十二之税然也。况今之税,又非特止于十一而已,则宜乎其怨叹嗟愤之不免也。噫!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且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是以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高祖之灭秦,光武之承汉,可为而不为,以是为恨。”吾又以为不然。今虽使富民皆奉其田而归诸公,乞为井田,其势亦不可得。何则?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备沟洫。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为也。纵使能尽得平原广野,而遂规画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已而又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而后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兴,其必始于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则周之世无以成井田。唐、虞启之,至于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备。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来者渐矣。

夫井田虽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则亦可以苏民矣乎。闻之董生曰:“井田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名田之说,盖出于此。而后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惧民不肯捐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为变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此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夺其田尝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以复于贫,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以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于人,而乐输于官。夫端坐于朝廷,下令于天下,不惊民,不动众,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于此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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