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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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論十 田制
語言:中文
類型:古文
年代:宋朝
作者:蘇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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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稅重乎?今之稅重乎?周公之制,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稍甸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林之徵,二十而五。蓋周之盛時,其尤重者,至四分而取一;其次者,乃五而取一;然後以次而輕,始至於十一,而又有輕者也。今之稅,雖不啻十一,然而使縣官無急征,無橫斂,則亦未至乎四而取一與五而取一之為多也。是今之稅與周之稅,輕重之相去無幾也。雖然,當周之時,天下之民,歌舞以樂其上之盛德,而吾之民,反戚戚不樂,常若擢筋剝膚以供億其上。周之稅如此,吾之稅亦如此,而其民之哀樂,何如此之相遠也?其所以然者,蓋有由矣。

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縣官,而不免於怨嘆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稅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十一而已,則宜乎其怨嘆嗟憤之不免也。噫!貧民耕而不免於飢,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復,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飢。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是以天下之士爭言復井田。

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富民皆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為一成。成間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備溝洫。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壠不可為也。縱使能盡得平原廣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

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捐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此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復於貧,而彼嘗已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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