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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範/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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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中 袁氏世範
卷下 治家
 

宅舍關防貴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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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須令垣牆高厚,藩籬周密,窗壁門關堅牢。隨損隨修,如有水竇之類,亦須常設格子,務令新固,不可輕忽。雖竊盜之巧者,穴牆剪籬,穿壁決關,俄頃可辨,比之頹牆敗籬、腐壁敝門以啟盜者有間矣。且免奴婢奔竄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竊盜,內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力!

山居須置莊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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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靜之地,須于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誘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夜間防盜宜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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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防盜宜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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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善慮事者,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間逐盜宜詳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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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刃傷我,及誤擊自家之人。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准法,無過毆傷。

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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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蓄之家,盜所覬覦,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於矜耀,尤盜之所垂涎也。

富厚之家若多儲錢穀,少置什物,少蓄金寶絲帛,縱被盜亦不多失。前輩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備不虞,不過百匹。」此亦高人之見,豈可與世俗言!

防盜宜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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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須于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或有異常則可以先知。仍預置便門,遇有警急,老幼婦女且從便門走避。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計。可敵則敵,不可敵則避,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執以為質,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

刻剝招盜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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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人平時不刻剝,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盜所快意於劫殺之家,多是積惡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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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尋。急尋,則人或投之僻處,可以復收,則無事矣。不急,則轉而出外,愈不可見。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當,則正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或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將若何!

睦鄰里以防不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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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恤鄰里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一日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鄰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里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煨燼,生生之具無遺。此其平時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從廚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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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之所起,多從廚灶。蓋廚屋多時不掃,則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積薪接連,亦引火之端也。夜間最當巡視。

焙物宿火宜儆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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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人家房戶,多有覆蓋宿火而以衣籠罩其上,皆能致火,須常戒約。

田家致火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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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家屋宇低隘,於炙簇之際,不可不防火。農家儲積糞壤,多為茅屋。

或投死灰於其間,須防內有餘燼未滅,能致火燭。

致火不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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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防火。此類甚多,切須詢究。

小兒不可帶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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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寶珠之屬飾其身。小人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于官而寘于法,何益?

小兒不可獨遊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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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邑小兒,非有壯夫攜負,不可令遊街巷,慮有誘略之人也。

小兒不可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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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家居,井必有杆,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于人何及!

親賓不宜多強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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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賓相訪,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臥,須令人照管。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且慮其不告而去,於是臥於空舍而鑰其門。酒渴索漿不得,則取花瓶水飲之。次日啟關而客死矣。其家訟於官。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時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蓮花」。試以旱蓮花浸瓶中,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又有置水於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遺毒于水,客飲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謹如此。

婢僕奸盜宜深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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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絕僕婢奸盜等事。

嚴內外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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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溫公《居家雜儀》:「令僕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門;婦女婢妾無故不得出中門。只令鈴下小童通傳內外。」治家之法,此過半矣。

婢妾常宜防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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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妾與主翁親近,或多挾此私通,僕輩有子則以主翁藉口。畜愚賤之裔,至破家者多矣。凡婢妾不可不謹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終。

侍婢不可不謹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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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與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于主翁身故之後,自言是主翁遺腹子,以求歸宗。旋至興訟。世俗所宜警此,免累後人。

婢妾不可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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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以正室妒忌,而於別宅置婢妾者;有供給娼女,而絕其與人往來者。

其關防非不密,監守非不謹,然所委監守之人得其犒遺,反與外人為耳目以通往來,而主翁不知,至養其所生子為嗣者。又有婦人臨蓐,主翁不在,則棄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為己子者。主翁從而收養,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類此。

暮年不宜置寵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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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無正室。夫蓄婢妾者,內有子弟,外有僕隸,皆當關防。制以主母猶有他事,況無所統轄!以一人之耳目臨之,豈難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當如之何?

婢妾不可不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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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蓄婢妾之家,有僻室而人所不到,有便門而可以通外。或溷廁與廚灶相近而使膳夫掌庖,或夜飲在於內室而使僕子供役,其弊有不可防者。蓋此曹深謀而主不之猜,此曹迭為耳目,而主又何由知覺!

美妾不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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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為賓客之歡,切不可蓄姿貌黠慧過人者,慮有惡客起覬覦之心。彼見美麗,必欲得之。「逐獸則不見泰山」,苟勢可以臨我,則無所不至。綠珠之事在古可鑒,近世亦多有之,不欲指言其名。

賭博非閨門所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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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家,有夜間男女群聚呼盧至於達旦,豈無托故而起者!試靜思之。

僕廝當取勤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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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有僕,當取其樸直謹願,勤于任事,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

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不求自己德業之出眾。而獨欲僕者峭黠之出眾。

費財以養無用之人,固未甚害,生事為非皆此輩導之也。

輕詐之僕不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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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態,異巾美服,言語矯詐,不可蓄也。蓄僕之久而驟然如此,閨閫之事,必有可疑。

待奴僕當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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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僕小人,就役於人者,天資多愚,作事乖舛背違,不曾有便當省力之處。如頓放什物必以斜為正;如裁截物色必以長為短。若此之類,殆非一端。

又性多忘,囑之以事,全不記憶;又性多執,所見不是,自以為是;又性多很,輕於應對,不識分守。所以顧主于使令之際,常多叱咄。其為不改,其言愈辯,顧主愈不能平。於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於死亡者有矣。凡為家長者,于使令之際有不如意,當云「小人天資之愚如此,宜寬以處之」。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如此,則僕者可以免罪,主者胸中亦大安樂,省事多矣。至於婢妾,其愚尤甚。婦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殘刻,又不知古今道理,其所以責備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為家長者宜於平昔常以待奴僕之理諭之,其間必自有曉然者。

奴僕不可深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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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凡有作為及安頓什物,以至田園、倉庫、廚、廁等事,皆自為之區處,然後三令五申以責付奴僕,猶懼其遺忘,不如吾志。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凡事無大小聽奴僕自為謀,不合己意,則怒駡,鞭撻繼之。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豈能善謀,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見多事。且如工匠執役,必使一不執役者為之區處,謂之「都料匠」。蓋人凡有執為,則不暇他見,須令一不執為者,旁觀而為之區處,則不煩擾而功增倍矣。

頑很婢僕宜善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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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有頑很全不中使令者,宜善遣之,不可留,留則生事。主或過於毆傷,此輩或挾怨為惡,有不容言者。婢僕有奸盜及逃亡者,宜送之於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撻,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竊止於飲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勞,只略懲之,仍前留備使令可也。

婢僕不可自鞭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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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有小過,不可親自鞭撻,蓋一時怒氣所激,鞭撻之數必不記,徒且費力,婢僕未必知畏。惟徐徐責問,令他人執而撻之,視其過之輕重而定其數。雖不過怒,自然有威,婢僕亦自然畏憚矣。壽昌胡氏,彥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僕隸,婦女不得自打婢妾。有過則告之家長,家長為之行遣。子弟擅打婢妾則撻子弟,此執賢者之家法也。

教治婢僕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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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有過,既以鞭撻,而呼喚使令,辭色如常,則無他事。蓋小人受杖方內懷怨,而主人怒不之釋,恐有輕生而自殘者。

婢僕橫逆宜詳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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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有無故而自經者,若其身溫可救,不可解其縛。須急抱其身令稍高,則所縊處必稍寬。仍更令一人以指於其縊處漸漸寬之。覺其氣漸往來,乃可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氣相接,乃可以蘇。或不曉此理,而先解其系處,其身力重,其縊處愈急,只一噓氣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預知也。如身已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蘇,當留本處,不可移動。叫集鄰保,以事聞官。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與守視,恐有犬鼠之屬殘其屍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傷處。或已絕,亦當如前說。人家有井,於甃處宜為缺級,令可以上下。或有墜井投井者,可以令人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溺水,投水,而水深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與之。溺者有所執,則身浮可以救應。或不及,亦當如前說。夜睡魘死及卒死者,不可移動,並當如前說。

婢僕疾病當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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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無親屬而病者,當令出外就鄰家醫治,仍經鄰保錄其詞說,卻以聞官。或有死亡,則無他慮。

婢僕當令飽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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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欲其出力辦事,其所以禦饑寒之具。為家長者不可不留意,衣須令其溫,食須令其飽。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厭多,教之紡績,則足以衣其身;蓄僕不厭多,教以耕種,則足以飽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辦衣食。而力無所施,則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於人。為富家者能推惻隱之心,蓄養婢僕,乃以其力還養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輩既得溫飽,雖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凡物各宜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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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僕宿臥去處,皆為檢點,令冬時無風寒之患,以至牛、馬、豬、羊、貓、狗、雞、鴨之屬遇冬寒時,各為區外牢圈棲息之處。此皆仁人之用心,見物我為一理也。

人物之性皆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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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

故離群則向人悲鳴,臨庖則向人哀號。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號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於人,猶人之有望於天也。物之鳴號有訴於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號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嘗不反復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寧及脫去罪戾,則不復記省。造罪作惡無異往日。餘前所言,若言於經歷患難之人,必以為然,猶恐痛定之後不復記省。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求乳母令食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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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輩已言其非矣。況其間求乳母于未產之前者,使不舉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嬰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於餓死者。有因仕宦他處,逼勒牙家誘賺良人之妻,使舍其夫與子而乳我子,因挾以歸鄉,使其一家離散,生前不復相見者。士夫遞相庇護,國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獨不畏於天哉!

雇女使年滿當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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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之妻為婢,年滿而送還其夫;以人之女為婢,年滿而送還其父母;以他鄉之人為婢,年滿而送歸其鄉。此風俗最近厚者,浙東士大夫多行之。

有不還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還其父母而擅與嫁人,皆興訟之端。況有不恤其離親戚、去鄉土、役之終身,無夫無子,死為無依之鬼,豈不甚可憐哉!

婢僕得土人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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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蓋或有患病,則可責其親屬為之扶持;或有非理自殘,既有親屬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質證。或有婢妾無夫、子、兄、弟可依,僕隸無家可歸,念其有勞不可不養者,當令預經鄰保,自言並陳於官。或預與之擇其配,婢使之嫁,僕使之娶,皆可絕他日意外之患也。

雇婢僕要牙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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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婢僕須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為之也。

買婢妾當詢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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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細詢其所自來。恐有良人子女,為人所誘略。

果然,則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還與引來之人,慮殘其性命也。

買婢妾當審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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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婢妾須問其應典賣不應典賣。如不應典賣則不可成契。或果窮乏無所倚依,須令經官自陳,下保審會,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陳,令引來之人於契中稱說:「少與雇錢,待其有親人識認,即以與之也。」

狡獪子弟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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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鄰里、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淩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奸巧,外常柔順,子弟責駡狎玩常能容忍。

為子弟者亦愛之。他日家長既歿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謂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淳謹幹人可付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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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人有管庫者,須常謹其薄書,審其見存。幹人有管穀米者,須嚴其簿書,謹其管鑰,兼擇謹畏之人,使之看守。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須擇其淳厚,愛惜家累,方可付託。蓋中產之家,日費之計猶難支吾,況受傭於人,其饑寒之計,豈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見可欲,其心必亂,況下愚之人,見酒食聲色之美,安得不動其心!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故內則與骨肉同饑寒,外則見所見如不見。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若日日嚴謹,此心姑寢。

主者事勢稍寬,則亦何憚而不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為可償,猶未經慮。久而主不知覺,則日增焉,月盈焉。積而至於一歲,移用已多,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則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臍。故凡委託幹人,所宜警此。

存恤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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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周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啻如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無愧怍矣。

佃僕不宜私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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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僕婦女等,有于人家婦女、小兒處稱「莫令家長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穀,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皆是有心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外人不宜入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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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

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溉田陂塘宜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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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於大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修治陂塘其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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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與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修築,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博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際,奮臂交爭,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田主慳吝之罪也。

桑木因時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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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於荒山閑地,任其棄廢。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

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

也。其間,有以果木逼於鄰家,實利有及于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鄰里貴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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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小兒須常戒約,莫令與鄰里損折果木之屬。養牛羊須常看守,莫令與鄰里踏踐山地六種之屬。人養雞鴨須常照管,莫令與鄰里損啄菜茹、六種之屬。有產業之家,又須各自勤謹,墳塋山林,欲聚叢長茂蔭映,須高其圍牆,令人不得逾越。園圃種植菜茹六種及有時果去處,嚴其籬圍,不通人往來,則亦不至臨時責怪他人也。

田產界至宜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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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產、典買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並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坦牆,才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有何爭訟!惟其鹵莽,田畔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只用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佔。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辯明,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嘗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至於分析,止憑鬮書,典買止憑契書,或有鹵莽,該載不明,公私皆不能決,可不戒哉!間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鬮書宜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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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之家置造鬮書,有各人止錄己分所得田產者,有一本互見他分者。

止錄己分多是內有私曲,不欲顯暴,故常多爭訟。若互見他分,厚薄肥瘠可以畢見,在官在私易為折斷。此外,或有宣勞於眾,眾分棄與田產;或有一分獨薄,眾分棄與田產;或有因妻財、因仕宦置到,來歷明白;或有因營運置到,而眾不願分者,並宜於鬮書後開具。仍須斷約,不在開具之數則為漏鬮,雖分析後,許應分人別求均分。可以杜絕隱瞞之弊,不至連年爭訟不決。

寄產避役多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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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求避役者,雖私分財產甚均,而鬮書砧基則裝在一分之內,令一人認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須充應。而其子孫有欲執書契而掩有之者,遂興訴訟。

官司欲斷從實,則于文有礙;欲以文斷,而情則不然。此皆俗曹初無遠見,規避於目前而貽爭於身後,可以鑒此。

冒戶避役起爭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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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已分財產而欲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析戶宜早印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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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道貪污,遇有析戶印鬮則厚有所需。人戶憚于所費,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經年既深,貧富不同,恩義頓疏,或至爭訟。一以為己分失去鬮書,一以為分財未盡,未立鬮書。官中從文則礙情,從情則礙文,故多久而不決之患。凡析戶之家宜即印鬮書,以杜後患。

田產宜早印契割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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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戶交易,當先憑牙家索取鬮書砧基,指出丘段圍號,就問見佃人,有無界至交加,典賣重疊。次問其所親,有無應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經分析。或系棄產,必問其初應與不應受棄。或寡婦卑子執憑交易,必問其初曾與不曾勘會。如系轉典賣,則必問其元契已未投印,有無諸般違礙,方可立契。如有寡婦幼子應押契人,必令人親見其押字。如價貫年月、四至、畝角,必即書填。應債負貨物不可用,必支見錢。取錢必有處所,擔錢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後,必即投印,慮有交易在後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後,必即離業,慮有交易在後而管業在前者。已離業後必即割稅,慮因循不割稅而為人告論以致拘沒者。官中條令,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蓋欲以杜爭端也。而人戶不悉,乃至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以至重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者,豈非人戶自速其辜哉!

鄰近田產宜增價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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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鄰近利害欲得之產,宜稍增其價,不可恃其有親有鄰及以典至買及無人敢買而扼損其價。萬一他人買之則悔且無及,而爭訟由之以興也。

違法田產不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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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田產有交關違條者,雖其價廉,不可與之交易。他時事發到官,則所廢或十倍。然富人多要買此產,自謂將來拼錢與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遺患與患及子孫者甚多。

交易宜著法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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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患。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去著,或即聞官以絕將來詞訴。切戒,切戒!

富家置產當存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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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已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陰鉤之,以重扼其價。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

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未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其事者不復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竊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假貸取息貴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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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貸錢穀,責令還息,正是貧富相資不可闕者。漢時有錢一千貫者,比千戶侯,謂其一歲可得息錢二百千,比之今時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論之,質庫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貸錢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貸穀以一熟論,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為虐,還者亦可無詞。而典質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錢約一年償還而作合子立約者,謂借一貫文約還兩貫文。衢之開化借一秤禾而取兩秤。浙西上戶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皆不仁之甚。然父祖以是而取於人,子孫亦復以是而償於人,所謂天道好還,於此可見。

兼併用術非悠久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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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併之家見有產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緩急,多是將錢強以借與。或始借之時設酒食以媚悅其意,或既借之後歷數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設酒食招誘,使之結轉並息為本,別更生息,又誘勒其將田產折還。法禁雖嚴,多是倖免,惟天網不漏。諺云「富兒更替做」,蓋謂迭相酬報也。

錢穀不可多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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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與,必是無籍之人,已懷負賴之意。凡借人錢穀,少則易償,多則易負。故借穀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

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

債不可輕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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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知今日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皆辦。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並行,雖勞苦而不可至。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挪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切宜鑒此。

賦稅宜預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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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家產,必有稅賦,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卻將贏餘分給日用。歲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輸納之資。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賢德,又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矣。

賦稅早納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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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雖有省限,須先納為安。如納苗米,若不趁晴早納,必欲拖後,或值雨雪連日,將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體量民事,如納秋米,初時既要幹圓,加量又重。後來縱納濕惡,加量又輕,又後來則折為低價。如納稅絹,初時必欲至厚實者,後來見納數之少,則放行輕疏,又後來則折為低價。人戶及攬子多是較量前後輕重,不肯攙先送納,致被縣道追擾。惟鄉曲賢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末之較遂愆期也。

造橋修路宜助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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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隨力助之,不可謂舍財不見獲福而不為。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僕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橋渡而不至惴惴者,皆所獲之福也。

營運先存心近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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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經營財利偶獲厚息,以致富盛者,必其命運亨通,造物者陰賜致此。

其間有見他人獲息之多,致富之速,則欲以人事強奪天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如此等類不勝其多。目下多得贏餘,其心便自欣然,而不知造物者隨即以他事取去,終於貧乏。況又因假壞真以虧本者多矣,所謂人不勝天。大抵轉販經營,須是先存心地,凡物貨必真,又須敬惜。如欲以此奉神明,又須不敢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雖目下所得之薄,必無後患。至於買撲坊場之人尤當如此,造酒必極醇厚清潔,則私酤之家自然難售。其間或有私醞,必審止絕之術,不可挾此打破人家朝夕存念,止欲趁辦官課,養育孥累,不可妄求厚積及計會司案,拖賴官錢。若命運亨通則自能富厚,不然,亦不致破蕩。請以應開坊之人觀之。

起造宜以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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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年齒長壯,世事諳曆,於起造一事猶多不悉,況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幾希。蓋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以辦,銳意為之。

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舉債鬻產。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鏹之益增。餘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則屋成而家富自若。蓋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逐年為之,期以十餘年而後成。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干,細至椽、桷、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逐年買取,隨即斫削,期以十餘年而畢備。次議瓦石之多少,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