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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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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中 袁氏世范
卷下 治家
 

宅舍关防贵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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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随损随修,如有水窦之类,亦须常设格子,务令新固,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穿壁决关,俄顷可辨,比之颓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免奴婢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有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受理,岂不重费财力!

山居须置庄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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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夜间防盗宜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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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

防盗宜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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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善虑事者,居于城郭,无甚隙地,亦为夹墙,使逻者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夜间逐盗宜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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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刃伤我,及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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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

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可与世俗言!

防盗宜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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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便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刻剥招盗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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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人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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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睦邻里以防不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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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虐邻里,一日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从厨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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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焙物宿火宜儆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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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皆能致火,须常戒约。

田家致火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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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

或投死灰于其间,须防内有馀烬未灭,能致火烛。

致火不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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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防火。此类甚多,切须询究。

小儿不可带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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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寘于法,何益?

小儿不可独游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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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小儿不可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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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家居,井必有杆,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亲宾不宜多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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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水饮之。次日启关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乃释之。又有置水于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谨如此。

婢仆奸盗宜深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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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绝仆婢奸盗等事。

严内外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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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令仆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门;妇女婢妾无故不得出中门。只令铃下小童通传内外。”治家之法,此过半矣。

婢妾常宜防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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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借口。畜愚贱之裔,至破家者多矣。凡婢妾不可不谨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终。

侍婢不可不谨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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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于主翁身故之后,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旋至兴讼。世俗所宜警此,免累后人。

婢妾不可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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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而绝其与人往来者。

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通往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蓐,主翁不在,则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子者。主翁从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类此。

暮年不宜置宠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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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夫蓄婢妾者,内有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目临之,岂难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婢妾不可不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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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蓄婢妾之家,有僻室而人所不到,有便门而可以通外。或溷厕与厨灶相近而使膳夫掌庖,或夜饮在于内室而使仆子供役,其弊有不可防者。盖此曹深谋而主不之猜,此曹迭为耳目,而主又何由知觉!

美妾不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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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置婢妾,教之歌舞,或使侑樽以为宾客之欢,切不可蓄姿貌黠慧过人者,虑有恶客起觊觎之心。彼见美丽,必欲得之。“逐兽则不见泰山”,苟势可以临我,则无所不至。绿珠之事在古可鉴,近世亦多有之,不欲指言其名。

赌博非闺门所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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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家,有夜间男女群聚呼卢至于达旦,岂无托故而起者!试静思之。

仆厮当取勤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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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有仆,当取其朴直谨愿,勤于任事,不必责其应对进退之快人意。

人之子弟不知温饱所自来者,不求自己德业之出众。而独欲仆者峭黠之出众。

费财以养无用之人,固未甚害,生事为非皆此辈导之也。

轻诈之仆不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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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态,异巾美服,言语矫诈,不可蓄也。蓄仆之久而骤然如此,闺阃之事,必有可疑。

待奴仆当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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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天资多愚,作事乖舛背违,不曾有便当省力之处。如顿放什物必以斜为正;如裁截物色必以长为短。若此之类,殆非一端。

又性多忘,嘱之以事,全不记忆;又性多执,所见不是,自以为是;又性多很,轻于应对,不识分守。所以顾主于使令之际,常多叱咄。其为不改,其言愈辩,顾主愈不能平。于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于死亡者有矣。凡为家长者,于使令之际有不如意,当云“小人天资之愚如此,宜宽以处之”。多其教诲,省其嗔怒可也。如此,则仆者可以免罪,主者胸中亦大安乐,省事多矣。至于婢妾,其愚尤甚。妇人既多褊急狠愎,暴忍残刻,又不知古今道理,其所以责备婢妾者又非丈夫之比。为家长者宜于平昔常以待奴仆之理谕之,其间必自有晓然者。

奴仆不可深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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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居家,凡有作为及安顿什物,以至田园、仓库、厨、厕等事,皆自为之区处,然后三令五申以责付奴仆,犹惧其遗忘,不如吾志。今有人一切不为之区处。凡事无大小听奴仆自为谋,不合己意,则怒骂,鞭挞继之。彼愚人,止能出力以奉吾令而已,岂能善谋,一一暗合吾意。若不知此,自见多事。且如工匠执役,必使一不执役者为之区处,谓之“都料匠”。盖人凡有执为,则不暇他见,须令一不执为者,旁观而为之区处,则不烦扰而功增倍矣。

顽很婢仆宜善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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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有顽很全不中使令者,宜善遣之,不可留,留则生事。主或过于殴伤,此辈或挟怨为恶,有不容言者。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法治之,不可私自鞭挞,亦恐有意外之事。或逃亡非其本情,或所窃止于饮食微物,宜念其平日有劳,只略惩之,仍前留备使令可也。

婢仆不可自鞭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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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有小过,不可亲自鞭挞,盖一时怒气所激,鞭挞之数必不记,徒且费力,婢仆未必知畏。惟徐徐责问,令他人执而挞之,视其过之轻重而定其数。虽不过怒,自然有威,婢仆亦自然畏惮矣。寿昌胡氏,彦特之家,子弟不得自打仆隶,妇女不得自打婢妾。有过则告之家长,家长为之行遣。子弟擅打婢妾则挞子弟,此执贤者之家法也。

教治婢仆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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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有过,既以鞭挞,而呼唤使令,辞色如常,则无他事。盖小人受杖方内怀怨,而主人怒不之释,恐有轻生而自残者。

婢仆横逆宜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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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有无故而自经者,若其身温可救,不可解其缚。须急抱其身令稍高,则所缢处必稍宽。仍更令一人以指于其缢处渐渐宽之。觉其气渐往来,乃可解下。仍急令人吸其鼻中,使气相接,乃可以苏。或不晓此理,而先解其系处,其身力重,其缢处愈急,只一嘘气便不可救。此不可不预知也。如身已冷,不可救,或救而不苏,当留本处,不可移动。叫集邻保,以事闻官。仍令得力之人日夜同与守视,恐有犬鼠之属残其尸也。自刃不殊,宜以物掩其伤处。或已绝,亦当如前说。人家有井,于甃处宜为缺级,令可以上下。或有坠井投井者,可以令人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溺水,投水,而水深不可援者,宜以竹篙及木板能浮之物投与之。溺者有所执,则身浮可以救应。或不及,亦当如前说。夜睡魇死及卒死者,不可移动,并当如前说。

婢仆疾病当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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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无亲属而病者,当令出外就邻家医治,仍经邻保录其词说,却以闻官。或有死亡,则无他虑。

婢仆当令饱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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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欲其出力办事,其所以御饥寒之具。为家长者不可不留意,衣须令其温,食须令其饱。士大夫有云:蓄婢不厌多,教之纺绩,则足以衣其身;蓄仆不厌多,教以耕种,则足以饱其腹。大抵小民有力,足以办衣食。而力无所施,则不能以自活,故求就役于人。为富家者能推恻隐之心,蓄养婢仆,乃以其力还养其身,其德至大矣。而此辈既得温饱,虽苦役之,彼亦甘心焉。

凡物各宜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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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宿卧去处,皆为检点,令冬时无风寒之患,以至牛、马、猪、羊、猫、狗、鸡、鸭之属遇冬寒时,各为区外牢圈栖息之处。此皆仁人之用心,见物我为一理也。

人物之性皆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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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禽走兽之与人,形性虽殊,而喜聚恶散,贪生畏死,其情则与人同。

故离群则向人悲鸣,临庖则向人哀号。为人者,既忍而不之顾,反怒其鸣号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于人,犹人之有望于天也。物之鸣号有诉于人,而人不之恤,则人之处患难、死亡、困苦之际,乃欲仰首叫号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时,及处囹圄不能脱去之时,未尝不反复究省平日所为:某者为恶,某者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

至病患平宁及脱去罪戾,则不复记省。造罪作恶无异往日。馀前所言,若言于经历患难之人,必以为然,犹恐痛定之后不复记省。彼不知患难者,安知不以吾言为迂。

求乳母令食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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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辈已言其非矣。况其间求乳母于未产之前者,使不举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婴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于饿死者。有因仕宦他处,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因挟以归乡,使其一家离散,生前不复相见者。士夫递相庇护,国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独不畏于天哉!

雇女使年满当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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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归其乡。此风俗最近厚者,浙东士大夫多行之。

有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有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皆兴讼之端。况有不恤其离亲戚、去乡土、役之终身,无夫无子,死为无依之鬼,岂不甚可怜哉!

婢仆得土人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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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奴婢惟本土人最善。盖或有患病,则可责其亲属为之扶持;或有非理自残,既有亲属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质证。或有婢妾无夫、子、兄、弟可依,仆隶无家可归,念其有劳不可不养者,当令预经邻保,自言并陈于官。或预与之择其配,婢使之嫁,仆使之娶,皆可绝他日意外之患也。

雇婢仆要牙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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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买婢妾当询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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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婢妾既已成契,不可不细询其所自来。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

果然,则即告之官,不可以婢妾还与引来之人,虑残其性命也。

买婢妾当审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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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倚依,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或其不能自陈,令引来之人于契中称说:“少与雇钱,待其有亲人识认,即以与之也。”

狡狯子弟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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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邻里、亲戚有狡狯子弟,能恃强凌人,损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内既奸巧,外常柔顺,子弟责骂狎玩常能容忍。

为子弟者亦爱之。他日家长既殁之后,诱子弟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为家长者必自老练,又其智略能驾驭此曹,故得其力。至于子弟,须贤明如其父兄,则可无虑。中材之人鲜不为其鼓惑,以致败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当昼则伏息自如,得夜乃佯狂自恣,正谓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刚正之人,虽言语多拂人意,而子弟与之久处,则有身后之益。所谓“快意之事常有损,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广思之。

淳谨干人可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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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人有管库者,须常谨其薄书,审其见存。干人有管谷米者,须严其簿书,谨其管钥,兼择谨畏之人,使之看守。干人有贷财本兴贩者,须择其淳厚,爱惜家累,方可付托。盖中产之家,日费之计犹难支吾,况受佣于人,其饥寒之计,岂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见可欲,其心必乱,况下愚之人,见酒食声色之美,安得不动其心!向来财不满其意而充其欲,故内则与骨肉同饥寒,外则见所见如不见。今其财物盈溢于目前,若日日严谨,此心姑寝。

主者事势稍宽,则亦何惮而不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为可偿,犹未经虑。久而主不知觉,则日增焉,月盈焉。积而至于一岁,移用已多,其心虽惴惴无可奈何,则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脐。故凡委托干人,所宜警此。

存恤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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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农为重,盖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周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干人私有所扰;不可因其仇者告语增其岁入之租;不可强其称贷,使厚供息;不可见其自有田园,辄起贪图之意。视之爱之,不啻如骨肉,则我衣食之源,悉藉其力,俯仰可以无愧怍矣。

佃仆不宜私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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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仆妇女等,有于人家妇女、小儿处称“莫令家长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钱、谷,及欲借质物以济急者,皆是有心脱漏,必无还意。而妇女、小儿不令家长知,则不敢取索,终为所负。为家长者宜常以此喻其家知也。

外人不宜入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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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

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溉田陂塘宜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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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溏、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使深,筑之使固。遇天时亢旱,虽不至于大稔,亦不至于全损。今人往往于亢旱之际,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后,则忘之矣。谚所谓“三月思种桑,六月思筑塘”,盖伤人之无远虑如此。

修治陂塘其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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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陂湖、河埭有众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当相与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际,远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岂不博哉!今人当修筑之际,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至死者。纵不死亦至坐狱被刑,岂不可伤!然至此者,皆田主悭吝之罪也。

桑木因时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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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

今人往往于荒山闲地,任其弃废。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

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宁不思使向来天不产此,则将何所争?若以争讼所费,佣工植木,则一二十年之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

也。其间,有以果木逼于邻家,实利有及于其童稚,则怒而伐去之者,尤无所见也。

邻里贵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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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之属。有产业之家,又须各自勤谨,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

田产界至宜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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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田园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且如田亩有因地势不平,分一丘为两丘者;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虽有经界图籍,坏烂不存者多矣。况又从而改易,不经官司、邻保验证,岂不大启争端!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坦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惟其卤莽,田畔倾倒,修治失时,屋基园地只用篱围,年深坏烂,因而侵占。山林或用分水,犹可辩明,间有以木以石以坎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为界,而外又有坑相似者,未尝不启纷纷不决之讼也。至于分析,止凭阄书,典买止凭契书,或有卤莽,该载不明,公私皆不能决,可不戒哉!间有典买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称说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官司自正其罪矣。

分析阄书宜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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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之家置造阄书,有各人止录己分所得田产者,有一本互见他分者。

止录己分多是内有私曲,不欲显暴,故常多争讼。若互见他分,厚薄肥瘠可以毕见,在官在私易为折断。此外,或有宣劳于众,众分弃与田产;或有一分独薄,众分弃与田产;或有因妻财、因仕宦置到,来历明白;或有因营运置到,而众不愿分者,并宜于阄书后开具。仍须断约,不在开具之数则为漏阄,虽分析后,许应分人别求均分。可以杜绝隐瞒之弊,不至连年争讼不决。

寄产避役多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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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求避役者,虽私分财产甚均,而阄书砧基则装在一分之内,令一人认役,其他物力低小不须充应。而其子孙有欲执书契而掩有之者,遂兴诉讼。

官司欲断从实,则于文有碍;欲以文断,而情则不然。此皆俗曹初无远见,规避于目前而贻争于身后,可以鉴此。

冒户避役起争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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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已分财产而欲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讼之端由也。

析户宜早印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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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贪污,遇有析户印阄则厚有所需。人户惮于所费,皆匿而不印,私自割析。经年既深,贫富不同,恩义顿疏,或至争讼。一以为己分失去阄书,一以为分财未尽,未立阄书。官中从文则碍情,从情则碍文,故多久而不决之患。凡析户之家宜即印阄书,以杜后患。

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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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如价贯年月、四至、亩角,必即书填。应债负货物不可用,必支见钱。取钱必有处所,担钱人必有姓名。已成契后,必即投印,虑有交易在后而投印在前者。已印契后,必即离业,虑有交易在后而管业在前者。已离业后必即割税,虑因循不割税而为人告论以致拘没者。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而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岂非人户自速其辜哉!

邻近田产宜增价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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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及,而争讼由之以兴也。

违法田产不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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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价廉,不可与之交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废或十倍。然富人多要买此产,自谓将来拼钱与人打官司。此其癖不可救,然自遗患与患及子孙者甚多。

交易宜著法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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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欢则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去著,或即闻官以绝将来词诉。切戒,切戒!

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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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买产之家当知此理,不可苦害卖产之人。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已有百千之费,则鬻百千之产。若买产之家即还其直,虽转手无留,且可以了其出产欲用之一事。而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则阳距而阴钩之,以重扼其价。既成契,则姑还其直之什一二,约以数日而尽偿。

至数日而问焉,则辞以未办。又屡问之,或以数缗授之,或以米谷及他物高估而补偿之。出产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随即耗散,向之所拟以办其事者不复办矣。而往还取索,夫力之费又居其中。彼富家方自窃喜,以为善谋,不知天道好还,有及其身而获报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孙者,富家多不之悟,岂不迷哉!

假贷取息贵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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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贷钱谷,责令还息,正是贫富相资不可阙者。汉时有钱一千贯者,比千户侯,谓其一岁可得息钱二百千,比之今时未及二分。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而典质之家至有月息什而取一者,江西有借钱约一年偿还而作合子立约者,谓借一贯文约还两贯文。衢之开化借一秤禾而取两秤。浙西上户借一石米而收一石八斗,皆不仁之甚。然父祖以是而取于人,子孙亦复以是而偿于人,所谓天道好还,于此可见。

兼并用术非悠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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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法禁虽严,多是幸免,惟天网不漏。谚云“富儿更替做”,盖谓迭相酬报也。

钱谷不可多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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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于举债者,不可借与,必是无籍之人,已怀负赖之意。凡借人钱谷,少则易偿,多则易负。故借谷至百石,借钱至百贯,虽力可还,亦不肯还。

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

债不可轻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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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敢于举债者,必谓他日之宽馀可以偿也。不知今日无宽馀,他日何为而有宽馀。譬如百里之路,分为两日行,则两日皆办。若欲以今日之路使明日并行,虽劳苦而不可至。凡无远识之人,求目前宽馀而挪积在后者,无不破家也。切宜鉴此。

赋税宜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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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馀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临时为官中所迫,则举债认息,或托揽户兑纳而高价算还,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贫曰俭自是贤德,又是美称,切不可以此为愧。若能知此,则无破家之患矣。

赋税早纳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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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如纳苗米,若不趁晴早纳,必欲拖后,或值雨雪连日,将如之何?然州郡多有不体量民事,如纳秋米,初时既要干圆,加量又重。后来纵纳湿恶,加量又轻,又后来则折为低价。如纳税绢,初时必欲至厚实者,后来见纳数之少,则放行轻疏,又后来则折为低价。人户及揽子多是较量前后轻重,不肯搀先送纳,致被县道追扰。惟乡曲贤者自求省事,不以毫末之较遂愆期也。

造桥修路宜助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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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有纠率钱物以造桥、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归,仆马无疏虞及乘舆马过桥渡而不至惴惴者,皆所获之福也。

营运先存心近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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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经营财利偶获厚息,以致富盛者,必其命运亨通,造物者阴赐致此。

其间有见他人获息之多,致富之速,则欲以人事强夺天理。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等类不胜其多。目下多得赢馀,其心便自欣然,而不知造物者随即以他事取去,终于贫乏。况又因假坏真以亏本者多矣,所谓人不胜天。大抵转贩经营,须是先存心地,凡物货必真,又须敬惜。如欲以此奉神明,又须不敢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虽目下所得之薄,必无后患。至于买扑坊场之人尤当如此,造酒必极醇厚清洁,则私酤之家自然难售。其间或有私酝,必审止绝之术,不可挟此打破人家朝夕存念,止欲趁办官课,养育孥累,不可妄求厚积及计会司案,拖赖官钱。若命运亨通则自能富厚,不然,亦不致破荡。请以应开坊之人观之。

起造宜以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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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难事。年齿长壮,世事谙历,于起造一事犹多不悉,况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几希。盖起造之时,必先与匠者谋,匠者惟恐主人惮费而不为,则必小其规模,节其费用。主人以为力可以办,锐意为之。

匠者则渐增广其规模,至数倍其费,而屋犹未及半。主人势不可中辍,则举债鬻产。匠者方喜兴作之未艾,工镪之益增。馀尝劝人起造屋宇须十数年经营,以渐为之,则屋成而家富自若。盖先议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为高,或筑墙穿池,逐年为之,期以十馀年而后成。次议规模之高广,材木之若干,细至椽、桷、篱、壁、竹、木之属,必籍其数,逐年买取,随即斫削,期以十馀年而毕备。次议瓦石之多少,皆预以馀力积渐而储之。虽僦雇之费亦不取办于仓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