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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关于试点土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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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二届人民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决议

1955年11月29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1955年11月28~29日举行了第四次扩大会议,到会州长、副州长、人民委员19人,政协副主席、委员48人,各版纳、自治区主席及其他列席人员8人,共75人。这次会议讨论了有关在我州傣族地区通过和平协商方式实行土地改革的问题。到会的委员经过充分酝酸、讨论,一致认为:根据广大劳动农民的要求和绝大多数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公众领袖的赞同,目前在我州傣族地区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而且认为只有进行了土地改革,我州各民族才能更进一步的加强团结,祖国 国防才能更加巩固,生产力オ能进一步发展,各族人民オ能组织起来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会议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0条的规定,制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地区土地改革条例草案》报请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先在景洪坝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会议修正改革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后,在全州傣 族地区有步骤、有分别地进行土地改革。

(二)未经宣布改革地区,不得实行改革,禁止分散土地。

(三)在我州傣族地区实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是我州各族人民向社会主义前进的一件重大事情。我州各族人民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团结,防止一切特务、反革命分子的各种挑拨破坏活动,加强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保证我州傣族地区和平协商土地 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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