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一九五五年關於試點土改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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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第二屆人民委員會第四次擴大會議決議

1955年11月29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在1955年11月28~29日舉行了第四次擴大會議,到會州長、副州長、人民委員19人,政協副主席、委員48人,各版納、自治區主席及其他列席人員8人,共75人。這次會議討論了有關在我州傣族地區通過和平協商方式實行土地改革的問題。到會的委員經過充分醞酸、討論,一致認為:根據廣大勞動農民的要求和絕大多數與群眾有聯繫的民族公眾領袖的贊同,目前在我州傣族地區通過和平協商方式進行土地改革的條件已經成熟。而且認為只有進行了土地改革,我州各民族才能更進一步的加強團結,祖國 國防才能更加鞏固,生產力オ能進一步發展,各族人民オ能組織起來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因此會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70條的規定,制定《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地區土地改革條例草案》報請雲南省人民委員會備案,先在景洪壩區試行,取得經驗後再召開自治州人民代表會議修正改革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以後,在全州傣 族地區有步驟、有分別地進行土地改革。

(二)未經宣布改革地區,不得實行改革,禁止分散土地。

(三)在我州傣族地區實行和平協商土地改革,是我州各族人民向社會主義前進的一件重大事情。我州各族人民必須提高警惕,加強團結,防止一切特務、反革命分子的各種挑撥破壞活動,加強鎮壓一切反革命分子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保證我州傣族地區和平協商土地 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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